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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保護程序
鎖定
美國《破產法》管轄着公司如何停止經營或如何走出債務深淵的行為。
- 中文名
- 破產保護程序
- 法律依據
- 《破產法》
當一個公司臨近山窮水盡之境地時,可以援引《破產法》第十一章來“重組”業務,爭取再度贏利。破產公司,也就是“債務人”,仍可照常運營,公司管理層繼續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其股票和債券也在市場繼續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經營決策必須得到一個破產法庭的批准,公司還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
一般來講,如果公司申請依據《破產法》第七章破產,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變成廢紙一張,因為如果破產法庭確認債務人無清償能力(負債大於資產),就可不歸還股東投資。此外,公司資產經清算優先償還有擔保債權人和無擔保債權人後,往往所剩無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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