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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

鎖定
破產人,是指因喪失債務清償能力而被法院宣告破產還債的人。債務人成為破產人,一方面要存在破產原因,另一方面須具備破產能力。因各國法律規定不同,債務人得成為破產人的範圍也不同。如加拿大破產法規定,一般非營利法人不得為破產人。英國法律規定,對公司不適用破產法,而依公司法有關結業清算的規定解決債務問題。美國破產法規定,銀行、保險公司等企業不得為破產人。至於奉行商人破產主義的國家,則只有商人才可成為破產人。根據中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可成為破產人。破產宣告後,破產人即喪失對其財產的管理處分權利,由破產管理人接管,並處理、分配破產財產。採取免責主義的國家在破產程序終結後,便免除破產人對未能清償餘債的責任。 [1] 
中文名
破產人
定    義
因喪失債務清償能力而被法院宣告破產還債的人
為保障破產程序的進行,維護社會秩序,各國破產法對破產人的權利自由一般都予以一定的限制,如非經法院許可不得擅離居住地,破產人有逃跑、譭棄或隱匿財產可能時,法院得拘傳或羈押,其通信自由也受約束,業務電信須經破產管理人查閲等,直至破產程序終結後,限制方得取消。此外,破產人不得擔任監護人、保護人、遺囑執行人、無限責任公司股東、受託人、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等職務,須履行復權程序後,方可恢復上述權利。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