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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電力設備罪

鎖定
破壞電力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電力安全的行為。
中文名
破壞電力設備罪
性    質
犯罪行為

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義

破壞電力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電力安全的行為。

破壞電力設備罪法條依據

破壞電力設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電力設備罪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破壞電力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用户電力供應中斷六小時以上,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盜竊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盜竊罪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電力設備,沒有危及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照盜竊罪等犯罪處理。

破壞電力設備罪構成要件

破壞電力設備罪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電力安全。行為對象是關涉公共電力安全(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的電力設備。電力設備包括各種發電設備、供電設備與輸變電設備。破壞行為的方式沒有限定,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破壞行為必須危害公共電力安全。例如,向供電線路投擲石塊,足以造成電線斷路的,屬於危害公共電力安全的破壞行為。

破壞電力設備罪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供電安全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破壞電力設備罪常見問題

(一)本罪的認定
在認定本罪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尚未安裝完畢或者已經安裝完畢但尚未交付使用的電力設備,不屬於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即使行為人盜走其中架設好的部分電線,也不致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對其行為應以盜竊罪定性。(2)已經通電使用,只是由於枯水季節或電力不足等原因而暫停使用的電力設備,屬於本罪的對象。行為人盜竊這類電力設備構成犯罪的,應以破壞電力設備罪論處。(3)已經交付使用但尚未通電的電力設備,也是本罪對象,對於偷割已經安裝完畢,但還未供電的電力線路的行為,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電力部門使用的線路,應按盜竊案件處理。如果行為人明知線路已交付電力部門使用而偷割電線的,應認定為破壞電力設備罪。(4)對拆盜某些排灌站、加工廠等生產單位正在使用中的電機設備等,沒有危及社會公共安全,但構成犯罪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盜竊罪、破壞生產經營罪或者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理。(5)在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罪名的情況下,應按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例如,盜竊電力設備數額特別巨大,雖然危害公共安全,但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按盜竊罪的法定刑處罰。

破壞電力設備罪本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118條和第119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2007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破壞電力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119條第1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1)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的;(2)造成1萬以上用户電力供應中斷6小時以上,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4)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後果的。

破壞電力設備罪案例剖析

偷剪居民樓管道井內接地電線並進行販賣,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
——胡某破壞電力設備案

破壞電力設備罪案例要旨

行為人採用剪斷電線並抽離的手段將居民樓管道井內部分正在使用的接地電線盜走並進行販賣,其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

破壞電力設備罪案例詳情

為牟利,一男子竟採用剪斷電線並抽離的手段,將居民樓管道井內部分正在使用的接地電線盜走並進行販賣,共獲利1300元。5月11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刑事裁定,被告人胡某以犯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追繳銷贓所得,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2032元。
胡某曾因盜竊罪先後四次被判刑。2018年12月刑滿釋放後,面對經濟壓力,沒有收入來源的胡某決定“重操舊業”。2019年7月的一天上午,胡某來到南通市崇川區某小區居民樓附近,悄悄打開管道井門,並用螺絲刀打開線路保護蓋後,採用剪斷電線並抽離的手段,將該居民樓一單元管道井內部分接地電線盜走,後以每公斤28元的價格銷贓得款600元。
作案後,胡某觀望了幾天,見風平浪靜,再次來到了該小區,採用同樣的手段,將該居民樓一單元管道井內剩餘接地電線及二單元所有接地電線全部盜走,後以每公斤28元的價格銷贓得款700元。
2019年8月15日,胡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經認定,涉案被盜電線價值2032元。

破壞電力設備罪審理情況

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
綜合被告人胡某具有坦白、累犯、前科等量刑情節,法院遂以被告人胡某犯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追繳其銷贓所得13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同時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損失2032元。
胡某對一審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其行為最多隻構成盜竊罪,一審量刑過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破壞電力設備罪相關詞條

搶劫罪;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