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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和平罪

鎖定
破壞和平罪是一項極其嚴重的戰爭罪行,定義是從事違反條約或保證的戰爭。
中文名
破壞和平罪
定    義
從事違反條約或保證的戰爭
並    稱
反人類罪、戰爭罪並世界三大罪行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及其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確定了破壞和平罪為戰爭罪行。憲章中規定了破壞和平罪的要件,為有效地懲處戰爭罪犯提供了法律依據。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將“破壞和平罪”列為法庭有權管轄的第一項戰爭犯罪。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制訂的《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及該法庭判決書中所包括的各項國際法原則》第6條將破壞和平罪界定為:計劃、準備、發起或進行侵略戰爭或破壞國際條約、協定或承諾的戰爭;參與共同策劃或脅從實施前述任何一項行為。該原則指出,違反和平罪是違反國際法的罪行,從事這一罪行的人必須承擔刑事責任。197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國際法原則宣言》重申,各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與其他國家之國際爭端,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在國際法上必須承擔侵略戰爭構成危害和平的責任,應追究非法戰爭的準備者或發動者違反和平罪的責任。破壞和平罪被確立為戰爭犯罪在國際法上具有重要意義,它將發動侵略戰爭的決策者推上審判台,並予以法律制裁,對於保障國際和平與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