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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設備罪
鎖定
其主要特徵是:①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侵犯的對象是公路、橋樑、隧道、軌道、機場、航道、燈塔、標誌等正在使用的交通設備或設施。②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如在交通設備上安放炸藥,在道路、機場跑道上挖掘坑穴等,如果破壞無關緊要部分,不影響公共安全的,不構成本罪。③主觀方面是故意,如泄私憤、圖報復或者嫁禍於人等。如果是出於反革命目的,則以反革命破壞罪論處。由於過失造成交通設備毀壞,引起嚴重後果的,構成過失毀壞交通設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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