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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管理辦法

鎖定
《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管理辦法》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為了進一步加強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建設,規範學科專業設置與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制定的管理辦法 [1] 
該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於2022年9月13日聯合印發實施 [1-2] 
中文名
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管理辦法
頒佈時間
2022年9月13日
實施時間
2022年9月13日
發佈單位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
發文字號
學位〔2022〕15號 [1] 
  • 辦法全文
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進一步加強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建設,規範學科專業設置與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動服務國家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遵循學科專業發展規律和人才培養規律,創新學科專業目錄管理模式,構建放管結合、設置規範、動態調整的目錄管理新機制,逐步向指導性、統計性目錄轉變,完善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體系。
第三條 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體系分為學科門類、一級學科與專業學位類別、二級學科與專業領域。
第四條 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適用於博士碩士學位授予、招生培養、學科專業建設和教育統計、就業指導服務等工作。學科門類、一級學科與專業學位類別是國家進行學位授權審核與管理、學位授予單位開展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工作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科門類、一級學科與專業學位2類別的設置與調整,以及學科專業目錄的編制。二級學科與專業領域,由學位授予單位按有關規定在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學位授權權限內自主設置與調整。
第二章 學科門類的設置與調整
第六條 學科門類是對具有一定關聯學科的歸類,設置應符合學科專業發展規律和人才培養需要,併兼顧教育統計分類慣例。
第七條 學科門類保持相對穩定。學科門類的調整(包括增設、更名、撤銷)按以下程序進行:(一)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學科專業發展、人才培養和教育統計分類的要求提出調整方案;(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廣泛徵求省級學位委員會、學位授予單位、有關學術團體、行業組織和部門代表以及專家意見,完善調整方案;(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發展戰略諮詢委員會對調整方案進行審議諮詢;(四)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批准後編入目錄,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章 一級學科與專業學位類別的設置與調整
第八條 新增一級學科與專業學位類別採取先試點後3編入目錄的方式進行設置。(一)一級學科設置須體現知識分類,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1. 具有確定的研究對象,已形成相對獨立、自成體系的理論、知識基礎和研究方法,研究領域和學科內涵與其他一級學科之間有比較清晰的界限;2. 一般應具有多個明確的二級學科;3. 已得到學術界的普遍認同。在構成本學科的領域內,有一定數量的學位授予單位已開展了較長時間的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工作,已形成較為系統的課程體系、一定規模的師資隊伍及其他培養支撐條件;4. 社會對本學科培養的人才有較穩定和一定規模的需求。(二)碩士專業學位類別設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1. 具有明確的職業指向,主要服務國家戰略、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業發展重大需求,培養高素質、應用型、技術技能人才;2. 所對應職業領域人才的培養規格已形成相對完整、系統的知識結構和實踐創新能力的要求;3. 具有比較廣泛的社會需求。(三)博士專業學位類別設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1. 主要服務國家重大發展戰略需求,培養某一職業領域的高層次應用型未來領軍人才;2. 所對應職業領域對知識、技術、創新能力有較高要求;43. 具有較大且穩定的博士層次人才需求;4. 原則上具有碩士專業學位類別人才培養與學位授予的基礎。
第九條 試點設置分自主設置和指定設置兩種方式。(一)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可自主開展一級學科和碩士專業學位類別的試點設置工作。根據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工作的基本要求,遵循科學、規範、公開的原則,制訂本單位自主設置辦法,依規進行試點設置工作。其自主設置程序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高等學校開展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規定進行。(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家重大需求組織開展試點設置工作。經徵求相關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學位授予單位、相關學術團體、行業組織和部門代表以及專家意見,確定試點設置的一級學科或碩士、博士專業學位類別,並組織相關學位授予單位開展試點設置工作。
第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學科專業發展目標和人才培養條件,可撤銷試點設置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撤銷需徵求有關教職工意見,在履行相關校內程序後,經省級學位委員會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家需求重大變化或試點效果,可撤銷已試點設置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被撤銷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在學研究生,可按原5培養方案繼續培養直至畢業。
第十一條 試點設置與撤銷的一級學科與專業學位類別,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 試點設置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編入目錄,按以下程序進行:(一)試點設置單位不少於 3 所、畢業生不少於 3 屆、就業需求旺盛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可由試點設置單位聯合其他學位授予單位或相關部門、學術團體、行業組織,按照本辦法中第八條的要求進行論證,並聯合行文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編入目錄申請;(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對有關申請進行評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須獲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專家同意;(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發展戰略諮詢委員會對申請進行審議諮詢;(四)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批准後編入目錄,並向社會公佈。現有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更名,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或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提出申請,按上述程序第(二)(三)(四)款進行。
第十三條 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退出目錄,按以下程序進行:(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科學技術進步帶來的知識分化融合和人才需求變化,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對相應的6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提出退出草案;(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對草案進行評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須獲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專家同意;(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發展戰略諮詢委員會對草案進行審議諮詢;(四)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後,從目錄中退出並向社會公佈。退出目錄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在學研究生,可調整至相關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培養,也可按原培養方案繼續培養直至畢業。對於社會仍有需求,但已退出目錄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學位授予單位可結合自身實際,通過學位授權自主審核方式繼續開展相關人才培養工作。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學科門類、一級學科與專業學位類別目錄每5 年修訂一次。二級學科與專業領域目錄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和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每 3 年統計編制一次。學位授予單位自主設置的二級學科與專業領域每年統計公佈。
第十五條 學科專業名稱應科學規範、簡練易懂,體現本學科專業內涵及特色,一般不超過 10 個漢字。二級學科7與專業領域的名稱原則上不得與一級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名稱相同。
第十六條 學科專業代碼由 6 位數字組成。前兩位代表門類,代碼從“01”開始順序編排;中間兩位代表相應門類下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其中一級學科代碼從“01”開始順序編排,專業學位類別代碼從“51”開始順序編排,最後兩位代表相應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下二級學科或專業領域,從“01”開始順序編排。
第十七條 試點設置的一級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代碼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則編排,從現行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目錄編碼之後順排,並應在代碼前標註大寫英文字母“S”。
第十八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負責學科專業設置與管理。省級學位委員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區域或行業發展需要,加強學科專業設置調整工作指導。學位授予單位要堅持內涵發展、特色發展的辦學理念,科學規範開展學科專業設置調整工作,健全機制,細化程序,保證質量。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應為學科專業設置調整工作提供指導、諮詢和建議。
第十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加強學科專業建設工作領導,保證正確辦學方向,制定發展規劃,加大資源投入與配置力度,強化自我監督和管理,提升學科專業建設水平,避免同質化發展。
第二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試點設置的一級學科與專業8學位類別須按規定參加學位授權點核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對自主設置學科專業建設效果較差的學位授予單位,進行約談、通報、直至取消自主設置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交叉學科設置與管理辦法、二級學科與專業領域設置備案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原《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設置與管理辦法》《碩士、博士專業學位設置與授權審核辦法》同時廢止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