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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鎖定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是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國家行政管理機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組成。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其中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協助市長處理政府日常工作。 [4]  [9] 
中文名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成立時間
1960年1月
辦公地址
石嘴山市
性    質
國家行政機關
行政級別
地市級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歷史沿革

1956年,國家決定大規模開發石嘴山豐富的煤炭資源。
1958年,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報請國務院撤縣(惠農縣)建市。
1960年1月設立石嘴山市。 [1]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政府領導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市長:王偉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孫鋒彪高延飛董立軍、楊帆、周曉濤、王宇翔、馬自 [6-8]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候選人:張新 [9]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劉世恩 [5]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機構設置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石嘴山市教育體育局
石嘴山市科學技術局
石嘴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石嘴山市公安局
石嘴山市民政局
石嘴山市司法局
石嘴山市財政局
石嘴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石嘴山市自然資源局
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石嘴山市交通運輸局
石嘴山市水務局
石嘴山市農業農村局
石嘴山市商務局
石嘴山市文化旅遊廣電局
石嘴山市衞生健康委員會
石嘴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石嘴山市應急管理局
石嘴山市審計局
石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石嘴山市統計局
石嘴山市投資促進局
石嘴山市金融工作局
石嘴山市審批服務管理局
石嘴山市綜合執法監督局
石嘴山市信訪局
石嘴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石嘴山市醫療保障局
石嘴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石嘴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石嘴山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
石嘴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石嘴山市林業草原發展服務中心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構

石嘴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石嘴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
石嘴山生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石嘴山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委會 [3]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縣區政府

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政府
石嘴山市惠農區人民政府
平羅縣人民政府 [3]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石嘴山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重要講話精神,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以及市委決策部署,切實把黨的領導貫穿政府工作的全過程和各方面,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決守好促進民族團結、維護政治安全、改善生態環境“三條生命線”,走出一條高質量發展的新路子,打造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排頭兵,為繼續建設經濟繁榮、民族團結、環境優美、人民富裕的美麗新寧夏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堅持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工作準則,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規矩和紀律,勤勉廉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貫徹政府各項工作部署,轉變政府職能,改進工作作風,創新行政方式,增強執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其中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協助市長處理政府日常工作。
第七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對於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市長報告;對於重大事項,要在認真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向市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的工作,要同有關副市長協商決定。
第八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領導政府辦公室的工作。
第九條  市長離石期間,受市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政府工作。如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在此期間也不在石,按任職排序確定1名副市長主持政府工作。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並根據法律規定,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以及市委、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行政職能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決維護政令統一,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高效運轉、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加快推進政府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十二條  認真履行經濟調節職能,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宏觀調控政策,全面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經濟調節政策措施,加強經濟形勢研判,有效實施區間調控、定向調控、相機調控、精準調控,結合實際,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保穩定,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
第十三條  認真履行市場監管職能,加強對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領域的監管,推進公平準入,積極創造公平、公正、公開和正義的法治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羣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完善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制度完備、治理完善的高標準市場體系。
第十四條  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推進社會治理改革和創新,合理調節社會利益關係。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加強城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健康發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第十五條  認真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着力建設服務型政府。
第十六條  認真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能,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基本方略,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強化綠色發展導向,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打造天藍、地綠、水淨、空氣清新的生態環境。
第十七條  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縱深推進“放管服”改革,建設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提高政府治理效能,構建一流營商環境。加快“數字政府”建設,提升服務標準,優化服務流程,形成線上線下融合、多級聯動的政務服務格局,實現更多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掌上辦、一次辦和跨省通辦、全國通辦。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按照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目標要求,堅決履行法治政府建設主體責任,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把政府各方面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適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決定。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修訂完善。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自治區的方針、政策及市人民政府的規章、決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應事先請示市人民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必須依法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由司法行政部門審查並定期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司法行政部門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應定期清理,確保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有效維護法制統一。
第二十二條  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脱鈎、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依法科學設定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行政許可權,推行綜合執法,促進行政執法透明規範、合法公正。 
第五章  政務公開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圍繞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全面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第二十四條  完善重大決策預公開制度,涉及羣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等,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前應當採取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公佈意見收集和採納情況。
第二十五條  完善政策解讀機制,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推進政策性文件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步組織、同步審籤、同步部署。完善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迴應和處置機制,對涉及本地區的政務輿情、媒體關切、突發事件等熱點問題,及時發佈權威信息,認真迴應關切,正確引導輿論。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市人民政府有關會議等制度,增強決策透明度。對涉及公眾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會議和事項,應通過新聞發佈會、廣播電視、網絡和新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監督制度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同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溝通,認真辦理議案、建議和提案,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和向市政協通報辦理情況,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要強化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重視羣眾反映和新聞媒體報道的問題,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佈處理結果。重視羣眾和其他組織通過網絡等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羣眾來信來訪和網上信訪,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健全、完善和落實好督查、考核等工作制度。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暢通和規範羣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維護信訪秩序。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親自閲批重要的羣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羣眾來訪,協調處理疑難複雜信訪問題。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整改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及時發現並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加大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建設力度,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加強效能建設,健全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序,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七章  決策機制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當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原則,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凡直接關係人民羣眾切身利益且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決策事項,須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必經程序,決策前均應進行評估。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在重大決策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諮詢參謀作用,自覺運用前期預測、效益評估、公開招標、比選擇優等決策手段,確保決策理念的先進性、導向的正確性、內容的系統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三十七條  凡涉及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規定》規定的決策範圍事項以及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等,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提請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符合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和發展規劃,進行充分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評估及合法性審查;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通過社會公示或舉行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決策前,要及時向市委報告。對依法應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及時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對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協委員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主動與市政協協商。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確定年度決策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佈;應當建立健全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後評估機制,及時跟蹤和反饋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為決策的不斷完善和優化提供客觀依據。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會議包括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黨組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召開。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分管副市長協調處理後,向市長報告。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組成。
根據需要可安排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門管理機構和駐石有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必要時,可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負責同志和無黨派人士列席。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二)討論和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全市經濟社會形勢。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黨組會議由市人民政府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託黨組副書記召集並主持,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出席,邀請非中共黨員副市長列席。會議召集人可根據需要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市人民政府黨組會議應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及市委重大決策部署;
(三)研究部署政府工作中的發展戰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
(四)研究政府黨組建設和政府系統黨的建設重大事項;
(五)其他應當由黨組會議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組成,應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
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發改委、司法局、財政局、審計局主要負責人固定列席常務會議;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列席會議。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
(二)研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和提請市委審議的重大事項;
(三)貫徹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審議需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地方性法規草案、重要的工作報告草案和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向市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四)落實政府常務會議定期學法制度,審議政府規章、重要的行政規範性文件;
(五)審議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及年度審計報告等;定期分析研判全市經濟運行情況,研究事關經濟社會發展、風險防範、鄉村振興、環境保護、改革創新、社會管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審議政府重大投資、重大建設、重要資源配置、社會分配調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重大獎補資金兑現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民生工作和關係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項;
(七)審議預算追加資金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事項;
(八)審議擬上報國家、自治區表彰獎勵的行政工作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名單,必要時報市委審定;以市人民政府名義授予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和表彰決定;
(九)審議政府工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的重要請示事項;
(十)審議政府工作人員任免、獎懲事項;
(十一)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五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並主持,有關副市長和秘書長參加。市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參加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分管副市長職權範圍內難以決定、需提請市長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三)涉及2位及以上副市長的分管工作範圍、需提請市長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四)市長認為應當由市長辦公會議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按照分工主持召開,可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蔘加會議。副秘書長可以受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委託,主持召開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體問題。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屬於市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組織實施的具體事項;
(二)研究處理屬於副市長分管職責範圍、需要統籌協調的工作事項;
(三)研究處理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審議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和重大事項等。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議題由市長確定。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由黨組副書記、政府黨組成員提出建議,報黨組書記確定。常務會議議題由歸口副秘書長嚴格審核把關,報請分管副市長審籤;分管副市長審核簽字後,需提請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政府辦公室根據市長或常務副市長批示意見,彙總後按程序報秘書長核籤,報請市長、常務副市長審定;尚未協調一致的議題,原則上不提交會議審議。市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議題由分管副秘書長審核提出,報會議召集人審定;市長主持召開的會議議題須經秘書長審核。政府專題會議原則上不研究機構編制、資金安排事宜(專項研究財政事宜的政府專題會議除外),確需研究的嚴格按照機構編制管理、財政資金安排等既有制度執行。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會議。副市長、秘書長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在會前向市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其他人員不能按要求列席會議的,需會前向秘書長請假,並委派本部門(單位)分管負責人蔘加,由市政府辦公室彙總後報告。其他人員因故不能參加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人員,要事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市人民政府黨組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議題,如分管副市長或提請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加會議,原則上不予列會。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經歸口副秘書長、秘書長審核後,由市長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經歸口副秘書長、秘書長審核後,由主持會議的市長或副市長簽發。秘書長召開的專題會議,會議紀要由秘書長簽發,重要事項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副市長、秘書長召開的專題會議,如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等,應在會前或會議紀要簽發前報告市長同意。
第五十一條  嚴格落實基層減負、精簡會議有關要求,實行會議計劃管理,嚴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確需召開的要列入年度計劃,未列入計劃的嚴格按程序報批,能不開的堅決不開,可以合併的堅決整合。可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召開的會議,不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市人民政府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原則上人數不超過150人,時間不超過半天;市長出席的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與會議主題密切相關的縣(區)和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副市長出席的會議,原則上不要求縣(區)和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應由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出席,每年不超過1次,特殊情況按程序審批。可採取小範圍、小規模研究問題、協調解決問題的專題會議,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議;能用電話、文件等形式部署的不再開會,能召開視頻會議的不召開現場會議。從嚴把控副市長參會規格,副市長集中出席重要會議,由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一般性工作會議只安排分管副市長出席,其他副市長不陪會;副市長一般不出席政府工作部門召開的部門工作性會議(兼任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的除外)。要精簡會議規模、壓縮參會範圍,帶頭開短會、講短話,在全市性會議上主講,時間一般控制在1小時以內。除有重要審議事項的會議外,一般不安排分組討論。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二條  各地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規定。除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之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的理由和依據,提出辦理建議,並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籤後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應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五十三條  各地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政府辦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分工呈批,分管副市長可根據需要轉其他副市長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公佈的規章、決定、命令(令)、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地方性法規草案等議案,由市長簽署。
第五十五條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經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長簽發,重大事項必須報市長簽發。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經秘書長審核後,由分管副市長簽發,重大事項報市長簽發。
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一般事務性的,經辦公室副主任、副秘書長審核後,由秘書長簽發;涉及重點工作、重要任務、重大事項的,由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簽署的合作協議,由承辦部門(單位)結合工作實際草擬文本,在廣泛徵求相關方意見建議和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上,按程序由分管副市長和常務副市長審核、報市長審定後簽署。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按有關規定,進一步精簡公文和簡報。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轉或政府辦公室轉發。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製發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屬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的事項,其他部門或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直接報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市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室接到各單位報送此類事項,直接轉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需要時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反饋處理情況和結果。 
第十章  執行落實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及時對年度工作進行安排部署,並根據形勢和任務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屬於副市長分管範圍內的,由分管副市長負責處理;涉及跨分管範圍的重點工作,原則上明確一位副市長牽頭負責,相關副市長配合。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明確由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對既定的工作目標、措施和確定的事項,實行目標責任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市效能目標管理考核的主要內容以及市人民政府獎懲和推薦使用幹部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當帶頭執行政府決定,所有行政機關、公務員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認真執行政府決定。未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停止執行政府決定。
第六十一條  負責市人民政府決定事項落實的部門和單位,要以保證質量為前提,在規定期限內將落實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未能按要求落實的,必須書面遞交詳細的情況説明。市人民政府對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決定事項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對存在較大問題的,責成承辦部門限期整改。同時,由政府辦公室及政府督查室負責,對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和分析,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並視情向各縣(區)各部門通報。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加強和規範政府督查,提高督查實效。下列事項應當納入政府督查範圍,由政府督查室全程督查、及時催辦,保證按要求時限落實到位: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及市委統一安排部署或者下發公文、簽訂責任書,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落實的事項;
(二)《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
(四)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決定的事項;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情況;
(六)全市重大項目建設及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七)“市長信箱”“人民網地方留言板”、紙質來信等辦理情況;
(八)市人民政府領導交辦的事項。
第六十三條  分管副市長和秘書長負有督促檢查有關責任單位落實市人民政府決策的職責,應當定期過問決策執行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涉及多位副市長分管且問題複雜的,可以提請市長或者常務副市長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完善落實決策的措施。
第六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加強政府內部對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對不執行或者推諉、拖延執行政府決策的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
審計部門要將政府專項資金使用等決策的執行情況納入跟蹤審計或者效益審計範圍,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並將審計報告報市人民政府。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決策及執行各環節的行為主體均應納入過錯責任追究的範圍。對違反有關規定作出的錯誤決策或者不執行、延誤執行、擅自改變市人民政府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有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章  應急管理 
第六十六條  堅持底線思維,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加強應急指揮平台建設,強化突發事件風險評估與隱患排查,落實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保障,構建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六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是向市人民政府報告重要緊急情況(含突發事件信息)的責任主體。要全面落實值班值守責任,嚴格按照節假日值班帶班分類要求,認真執行24小時專人值班和領導幹部在崗帶班、外出報備等制度,遇到重要緊急情況第一時間請示報告並採取應對處置措施。加強值班管理和督促檢查,強化信息報告時效性和主動性,對發生遲報、謊報、瞞報、漏報行為的,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二章  紀律作風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在調查研究、會議活動、改進文風、請示報告、公務接待、新聞報道、待遇管理等方面,要嚴格執行《中共中央政治局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精神,以及自治區黨委《關於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自治區黨委常委會作風建設的若干意見》,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帶頭貫徹執行,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市人民政府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個人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發佈涉及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羣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事先向市人民政府請示。
第七十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七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請假報備紀律,市長與常務副市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市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按照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市委有關規定執行;副市長和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需事先按程序向市委書記、市長請假。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出訪、出差和休假,需事先按程序向市委書記、市長和分管副市長請假,並報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七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各項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不斷增強拒腐防變能力。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第七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
第七十五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執行。2019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石政發﹝2019﹞53號)同時廢止。以往制定的相關規則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