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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兆彬

鎖定
石兆彬,男,漢族,1945年11月生,福建漳州人。大學文化。1970年3月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2002年3月1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中共福建省委副書記石兆彬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石兆彬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對受賄贓物予以追繳。
中文名
石兆彬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45年11月
出生地
福建漳州
學    歷
本科
性    別

石兆彬人物履歷

1970年3月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歷任解放軍福建省軍區獨立師學員、排長、師政治部幹事。
1975年,任中共漳州市委辦公室幹事。
1978年後,任共青團漳州市委書記,共青團龍溪地委副書記。
1982年3月後,任共青團福建省青農部部長、團省委副書記,福建省青年聯合會主席。
1985年後,任中共龍溪地委副書記,中共泉州市委副書記。
1990年5月,任中共廈門市委書記。
中共第十四、十五屆中央候補委員。

石兆彬人物事件

石兆彬嚴重違紀

2001年9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原福建省委副書記、原廈門市委書記石兆彬的違紀問題進行了審查。
現已查明,石兆彬的主要違紀事實是:一、收受福建省石油公司原總經理陳燕新等四人賄賂共計摺合人民幣六十九點七七萬元。二、干預執法部門對三起涉嫌走私案件的查處,使幾起案件未能得到徹底處理。三、石兆彬在擔任廈門市委書記期間,對廈門走私犯罪活動特別是賴昌星走私集團犯罪活動的發生和氾濫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廈門一批黨員幹部特別是原市委副書記劉豐等六名市級領導班子成員嚴重腐敗案件負有領導責任。
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認為,石兆彬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對廈門發生的特大走私以及一批黨員幹部嚴重腐敗案件負有領導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建議,撤銷石兆彬中共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職務,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鑑於石兆彬的問題已涉嫌觸犯刑律,建議司法機關對其依法處理

石兆彬一審判決

石兆彬在擔任中共廈門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於1994年7月至1999年8月間,非法收受原廈門市石油公司總經理陳燕新等4人送給的款物摺合人民幣59.9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據此,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1] 

石兆彬事件回顧

在遠華案爆出後不久,主政廈門達幾十年之久的石兆彬就被調任福建省委副書記,當時官場中人有兩種猜測:一是石兆彬脱出廈門這塊是非地,可不受遠華案牽連;另一種估計是,這是明升暗調查的“調虎離山計”,將其調離廈門,有利於遠華案的查處,也顯示石氏不能倖免,如此情形與廣東查處原湛江的陳同慶一樣。事實上,昨天公佈的結果證實後一種判斷是正確的。也顯示中央查處鉅貪的決心。在此期間,曾有傳媒先隱約透露石氏被查,當時石氏還跳出來指該傳媒誹謗,聲言要對簿公堂,後來該傳媒接獲指示,不再跟進,而石氏也未付諸上訴行動,顯示“有高層保石”的傳言不實。
石兆彬受賄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石兆彬於2000年12月底被中央紀委“雙規”受審查。這是福建省涉廈門遠華案的最高級別官員之一。2001年6月15日,福建省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決議,罷免了其人大代表職務。同年6月17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對其刑事拘留,6月29日被逮捕。2001年8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將石兆彬受賄案移交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01年9月,中紀委通報説石兆彬涉嫌收受賄賂和干預執法部門對走私案件的查處,並對廈門遠華案和廈門市級領導班子成員腐敗案件負有領導責任。中共十五屆六中全會決定撤銷石兆彬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職務,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2]  。2001年10月18日,三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2年3月1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中共福建省委副書記石兆彬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石兆彬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對受賄贓物予以追繳。
1990年,石兆彬出任廈門市委書記時是內地五個特區中最年輕的一把手,仕途本來一片光明。石氏是遠華案中被查處的最高級別官員之一。較早時,李紀周、姬勝德等一批副省部級、廳級官員已被查處。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