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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許可

鎖定
知識產權許可是在不改變知識產權權屬的情況下,經過知識產權人的同意,授權他人在一定期限、範圍內使用知識產權的法律行為。具體而言,根據授權許可的範圍不同,可以分為獨佔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根據授權許可是否自願,分為自願許可和非自願許可,其中非自願許可包括著作權法中的法定許可和專利法中的強制許可;根據授權許可的權利種類不同,可以分為著作權許可、專利權許可、商標權許可、商業秘密許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許可、植物新品種權許可等。
知識產權許可能夠最大化挖掘和利用知識產權價值,促進知識產權成果實施和轉化,有利於盤活知識產權,避免閒置,不論是從利用角度還是維護角度,許可他人使用知識產權的經營策略都是具有經濟價值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為知識產權人開拓競爭市場,為其帶來可觀的經濟利益,是企業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的必要組成部分。
中文名
知識產權許可
外文名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cense
釋    義
許可方將所涉知識產權授被許可方
類    型
獨佔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
作    用
促進知識產權的有效運用
分    類
獨佔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

知識產權許可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發佈),發佈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容:第八百六十二條至第八百七十七條,關於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發佈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了著作權的內容和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的內容。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正),發佈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第五十條至第六十二條,規定了專利實施的特別許可規則。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發佈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商標使用許可的規則。
5.《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發佈部門:國務院,內容: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了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的規則。
6.《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修訂),發佈部門:國務院,內容: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了許可他人使用其著作權的規則。
7.《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發佈部門:國務院,內容:第六十九條,規定了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規則。
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正確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及時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知識產權許可許可類型

(一)獨佔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
根據知識產權許可授權的範圍不同,可以分為獨佔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
1.獨佔許可
獨佔許可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地域內,知識產權只能由被許可人一人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知識產權人本人依約定不能使用,也不得再許可給他人使用。獨佔許可的專有性較強,獨佔許可的被許可人在合同約定範圍內甚至可以對抗知識產權人本人的使用。
2.排他許可
排他許可是指在約定時間、地域內,被許可人可以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人本人也可以使用但是不能夠再另行許可給他人使用。排他許可的授權範圍介於獨佔許可和普通許可之間,排他許可不能限制知識產權人本人的使用,但是可以要求知識產權人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不再另行許可給第三人使用。
在專利法領域,排他實施許可合同許可人不具備獨立實施其專利的條件,以一個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許可人自己實施專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普通許可
普通許可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地域內,不僅被許可人可以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人自己也可以使用,還可以繼續許可給其他人使用。普通許可相對於獨佔許可和排他許可而言,其“對抗效力”最弱。
當事人對許可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為普通許可。許可合同約定被許可人可以再許可他人行使知識產權的,認定該再許可為普通實施許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訴權的區別
(1)訴前行為保全
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申請訴前責令停止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獨佔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權利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申請;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權利人明確授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2)商標侵權
在發生註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佔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註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註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註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商標註冊人不起訴包括商標註冊人明示放棄起訴的情形,也包括註冊商標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有證據證明其已告知商標註冊人或者商標註冊人已知道有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發生而仍不起訴的情形。
(3)侵犯商業秘密
對於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商業秘密獨佔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權利人共同提起訴訟,或者在權利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權利人共同提起訴訟,或者經權利人書面授權,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4)著作權侵權
對於著作權侵權不同類型被許可人的訴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司法實踐中,法院傾向於認可著作權獨佔許可(專有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起訴訟,一般不認可著作權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的訴權。
(5)專利侵權
對於專利侵權不同類型被許可人的訴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司法實踐中,法院傾向於認可專利獨佔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起訴訟,專利普通實施許可被許可人的訴權可以通過許可協議中明確約定的方式獲得。
5.對外許可的區別
(1)約定不明
當事人對許可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為普通許可。許可合同約定被許可人可以再許可他人行使知識產權的,認定該再許可為普通實施許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技術秘密成果的轉讓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條所稱“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包括當事人均有不經對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並獨佔由此所獲利益的權利。當事人一方將技術秘密成果的轉讓權讓與他人,或者以獨佔或者排他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應當認定該讓與或者許可行為無效。
(3)商標共有人的對外許可
對於商標共有人能否單獨對外進行使用許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認可商標共有人可以普通許可的方式對外許可。
(4)著作權合作作者的對外許可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獨佔許可)、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5)專利共有人的對外許可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述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二)自願許可和非自願許可
1.自願許可
自願許可是指根據知識產權人的意願,授權他人使用其知識產權的法律行為。一般而言,大多數知識產權許可為自願許可,使用者獲得知識產權人許可之後,再根據約定的內容對知識產權進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正)新增的專利開放許可,又稱“專利當然許可”,實際上也是自願許可的一種,是指專利權人自願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權人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並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開放許可聲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響在先給予的開放許可的效力。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願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並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後,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對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年費相應給予減免。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可以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行協商後給予普通許可,但不得就該專利給予獨佔或者排他許可。
2.非自願許可
非自願許可是指不經過知識產權人許可,由法律規定或基於公共利益需要等理由直接允許使用者使用知識產權人享有的知識產權的一種許可方式。具體而言,包括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專利的強制許可等。
(1)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是著作權法中一項重要制度,是指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使用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即可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但是應當向其支付報酬,並應當指明作品名稱、作品出處和作者的姓名的制度。法定許可制度往往適用於鄰接權人,且適用於已發表的作品。
(2)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主要規定在專利法中,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不經過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其發明創造的一種許可方式。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強制許可的實施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市場,且取得強制許可的使用者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專利法中的強制許可主要包括控制專利權濫用的強制許可、基於公共利益需要的強制許可、製造並出口專利藥品的強制許可和從屬專利強制許可。
第一,控制專利權濫用的強制許可。這一強制許可有兩種情況,一是專利權人自其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二是專利權人行使其專利權的行為依法被認定為是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在此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此處所稱的“未充分實施其專利”,是指專利權人及其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的方式或者規模不能滿足國內對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需求。
第二,基於公共利益需要的強制許可。是指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三,製造並出口專利藥品的強制許可。是指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此處所稱的“取得專利權的藥品”,是指解決公共健康問題所需的醫藥領域中的任何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包括取得專利權的製造該產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該產品所需的診斷用品。
第四,從屬專利強制許可。從屬專利,也稱依存專利,是指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發明創造。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從屬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其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予了從屬專利權人實施強制許可的,前一專利權人還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分提出申請,要求給予其實施後一專利的強制許可。應當注意的是,這一強制許可的實施應當由從屬專利權人先提出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佔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説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決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或者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前,應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擬作出的決定及其理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公共健康條款作出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同時符合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關於為了解決公共健康問題而給予強制許可的規定,但中國作出保留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僅限於兩種情形,第一,公共利益的目的;第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
強制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市場,除在下列兩種情形下實施的強制許可:(1)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強制許可;(2)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這一規定適用於以下兩種情形:(1)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2)從屬專利強制許可。

知識產權許可許可合同

1. 著作權許可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著作財產權,並依照約定或者著作權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對於著作權和鄰接權中的人身性權利,不得許可。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著作權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三)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四)付酬標準和辦法;(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許可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2. 專利和技術秘密的許可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於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就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或者不涉及專利、專利申請或者技術秘密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所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規定的技術許可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技術許可合同可以約定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範圍,但是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此處所稱的“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範圍”,包括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觸技術秘密的人員等。
當事人對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讓人、被許可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不受期限限制。
當事人之間就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所訂立的許可使用合同,專利申請公開以前,適用技術秘密許可合同的有關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開以後、授權以前,參照適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關規定;授權以後,原合同即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適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不以當事人就已經申請專利但尚未授權的技術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由,認定合同無效。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限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技術許可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技術許可合同許可人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約定的義務,並且造成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過錯在對方的,對其已履行部分應當收取的研究開發經費、技術使用費、提供諮詢服務的報酬,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因對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給其造成的損失。技術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術成果或者在他人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後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和利益分享,當事人不能重新協議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由完成技術成果的一方享有。
3.商標使用許可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將其註冊商標許可給他人在一定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使用。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註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合同備案
根據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的規定,進行知識產權許可均都要求訂立合同,但對於合同是否要求備案有不同規定:
(1)著作權許可合同備案規定
與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不實施強制備案。
(2)專利許可合同備案規定
實施專利許可的,應當訂立實施許可合同,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3)商標許可合同備案規定
實施商標許可的,應當訂立合同。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並報送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説明註冊商標使用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範圍等事項,商標使用許可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五、合作作品的許可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知識產權許可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規定,推薦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明示所涉必要專利的信息,被訴侵權人以實施該標準無需專利權人許可為由抗辯不侵犯該專利權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推薦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明示所涉必要專利的信息,專利權人、被訴侵權人協商該專利的實施許可條件時,專利權人故意違反其在標準制定中承諾的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義務,導致無法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且被訴侵權人在協商中無明顯過錯的,對於權利人請求停止標準實施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該條第二款所稱實施許可條件,應當由專利權人、被訴侵權人協商確定。經充分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定。人民法院在確定上述實施許可條件時,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綜合考慮專利的創新程度及其在標準中的作用、標準所屬的技術領域、標準的性質、標準實施的範圍和相關的許可條件等因素。
法律、行政法規對實施標準中的專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知識產權許可權利義務

1.知識產權許可人應保證其合法享有許可的財產性權利。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許可人負有在合同有效期內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義務,包括依法繳納專利年費和積極應對他人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於技術許可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許可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此處的保密義務,不限制許可人申請專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被許可人需要支付一定費用。不論是自願許可還是非自願許可,使用者都應當向知識產權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3.被許可人需要在許可範圍內行使知識產權,並對技術許可承擔保密義務。
技術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讓與人、許可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轉讓費、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計算機軟件用户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範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依據著作權法承擔民事責任。
4.許可人未按照約定許可知識產權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被許可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許可人承擔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被許可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使用知識產權,承擔違約責任;使用知識產權超越約定的許可範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使用知識產權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技術合同中,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知識產權許可相關案例

“商標共有人單獨進行許可”效力的認定——張某訴X公司、朱某案,案號:(2015)民申字第3640號
1.基本案情
2009年4月,原告張某與被告朱某成立了滄州X公司(以下簡稱科X公司)。2010年9月14日,國家商標局為科X公司核准“田霸”牌註冊商標。2012年3月28日,科X公司將“田霸”牌註冊商標轉讓給X公司。2012年5月8日,張某與朱某在河間市人民法院就科X公司的清算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原科X公司所有的“田霸”牌註冊商標歸張某與朱某雙方共同所有。
2013年1月4日,張某以X公司為被告、朱某為第三人起訴至滄州市中院,以“2012年3月28日,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第三人朱某利用曾任滄州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條件,將‘田霸’牌註冊商標擅自轉讓給被告X公司,被告X公司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其合法權益”為由,請求法院依法確認科X公司與X公司之間轉讓“田霸”牌註冊商標的行為無效。滄州中院判決駁回起訴,河北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告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2.爭議焦點
(1)X公司的商標使用行為是否已獲得朱某的許可;
(2)X公司的商標使用行為是否侵害張某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3.裁判梳理
(1)關於張某主張X公司使用“田霸”商標未經許可並未備案的問題
法院認為,法院生效裁判已經確認,朱某擅自將“田霸”商標轉讓至X公司名下的行為無效,“田霸”商標由張某和朱某共同所有。X公司由朱某設立,朱某曾任X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作為“田霸”商標的共有人在訴訟過程中也已經申明其許可X公司使用“田霸”商標,朱某和X公司之間是否簽訂許可合同及備案並不能改變這一事實。而且,商標許可合同是否備案並不影響商標許可行為的效力,只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可以認定,X公司使用“田霸”商標,經過了商標權共有人朱某的許可,張某此項再審申請主張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2)X公司的上述商標使用行為是否侵害張某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如前所述,X公司使用“田霸”商標已經商標權共有人朱某的許可,因此,本案關鍵問題在於作為“田霸”商標共有人之一的朱某是否有權以普通許可的方式單獨許可X公司使用該商標。
對於商標權共有,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除此之外,商標法對於商標權共有人權利行使的一般規則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本院認為,商標權作為一種私權,在商標權共有的情況下,其權利行使的規則應遵循意思自治原則,由共有人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共有人不得阻止其他共有人以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理由在於:
首先,商標只有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中,與商品或者服務結合起來,才能起到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體現商標的真正價值。如果因為商標權共有人難以協商一致導致註冊商標無法使用,不僅難以體現出註冊商標的價值,有悖於商標法的立法本意,也難以保障共有人的共同利益。
其次,商標權共有人單獨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一般不會影響其他共有人利益,其他共有人可以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該種許可方式原則上應當允許。商標權共有人如果單獨以排他許可或者獨佔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則對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影響較大,原則上應禁止。
再次,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因此,從保證商品質量和商標商譽的角度,商標權共有人單獨進行普通許可,對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一般也不會產生重大影響。退一步而言,即便商標權共有人單獨進行普通許可造成了該商標商譽的降低,損害到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這也是商標權共有制度自身帶來的風險。在商標權共有人對權利行使規則沒有作出約定的情況下,共有人應對該風險有所預期。
最後,要求商標權共有人全部同意才可進行普通許可,無疑會增加商標許可使用的成本,甚至導致一些有價值的商標因共有人不能達成一致而無法使用。綜上,商標權共有人在沒有對權利行使規則作出約定的情況下,一般可以單獨以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
4.裁判結果
裁定駁回張某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