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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

鎖定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判斷商品是否為知名商品不能以所有人對該商品是否知道為要件,而應當以該商品在相關的市場領域內有較高的知名度為要件。 [1] 
中文名
知名商品
類    型
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
具    有
一定知名度
實施時間
1993年12月1日
中國對知名商標的提法衍生自“知名商品”。在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屬於一種以”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不正競爭行為。
在1995年7月6日發佈的《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號)第四條對“知名商品 ”的認定作了如下規定:“商品名稱、包裝、裝潢被他人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的,該商品即可認定為知名商品。”同時還規定,“特有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應當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則予以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12次會議通過)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範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原告應當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舉證責任。”
知名商品的商標就是“知名商標”,或者説“知名商標”就是指知名商品所使用的商標。
參考資料
  • 1.    孟雁北.競爭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