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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撫
鎖定
- 中文名
- 督撫
- 外文名
- governor-general and provincial governor
- 拼 音
- dū fú
- 釋 義
- 督撫
督撫歷史沿革
清朝初沿明制。督、撫系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僉都御史銜,無定員。順治十年,諭會推督、撫不拘品秩,擇賢能者具題。康熙元年,停巡撫提督軍務加工部銜。 不置總督省分,兼轄副將以下等官。 十二年復故,並設撫標左、右二營。三十一年,定總督加銜制。 由各部左、右侍郎授者,改兵部左、右侍郎,由巡撫授者,升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乾隆十三年,定大學士兼管總督者仍帶原銜。明年,改授右都御史銜,其兵部尚書銜由吏部疏請定奪。嘉慶十四年,定以二品頂戴授者兼兵部侍郎銜,俟升品秩再加尚書銜。光緒三十二年,更名陸軍部尚書銜。宣統二年停。 七年,定山陝督、撫專用滿員。雍正元年,定巡撫加銜制。由侍郎授者,改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銜,由學士、副都御史及卿員、布政使等官授者,俱為右副都御史由左僉都御史或四品京堂、按察使等官授者,俱為右僉都御史。
乾隆十四年,定巡撫不由侍郎授者,俱兼右副都御史,其兵部侍郎銜,疏請如總督。光緒三十二年,更名陸軍部侍郎銜。宣統二年停。 時西安有同署巡撫者,山東、山西並有協辦巡撫之目,非制也。是歲,諭山陝督、撫參用蒙古、漢軍、漢人,纂為令甲。
乾隆十八年,以漕運、河道總督無地方責,授銜視巡撫。 嘉慶十二年,定由尚書授者,應否兼兵部尚書銜,疏請如總督。 光緒二十四年,加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銜,尋罷。三十二年,定闢除掾屬、分曹治事制。 條為十科,曰交涉、曰吏、曰民、曰度支、曰禮、曰學、曰軍政、曰法、曰農工商、曰郵傳,各置參事、秘書,是為幕職。 宣統二年,充會辦鹽政大臣兼職,尋亦罷。
督撫品級職權
督撫有權決定徒刑的判決,對流刑、充軍、發遣可以做終審判決,但需要報請刑部複核。
總督是從一品。 掌釐治軍民、綜制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標下有副將、參將等官。
巡撫是從二品。 掌宣佈德意、撫安齊民、修明政刑、興革利弊、考核羣吏、會總督以詔廢置。標下有參將、遊擊等官。其三年大比充監臨官、武科充主試官、督、撫同。
督撫引證解釋
《警世通言·王嬌鸞百年長恨》:“王忠年六十餘,止一子王彪,頗稱驍勇,督撫留在軍前効用。”
清和邦額《夜譚隨錄·袁翁》:“翁自此富甲一縣,已而生子,子生孫,皆能讀書上達,有仕至尚書者,督撫者。”
章炳麟《革命道德説》:“財力相君,權傾督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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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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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資料 .漢典[引用日期201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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