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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議會

鎖定
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預備立憲,於各省籌設諮議局。民國初正式成立省議會,為一省的諮詢和立法機關,有權制定省內法律、法令,及選舉都督、省長等。
中文名
省議會
成立時間
1907年
背    景
清政府預備立憲
做    法
各省籌設諮議局
詳情
省議會為全省立法機關。具有下列職權:決議有關人民權力義務的省單行法規及省預算和審議省決算的審核報告;議決省財產的處理,省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以及省政府提議的事項;並接受人民請願等。省議會由議員組成,議員由省民選舉產生。省議員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連任。在機構上,省議會有議長、副議長,由議員互選產生,議長除在開會期間擔任主席外,還對外代表議會,會內一般行政也由議長指揮外,還對外代表議會,會內一般行政也由議長指揮監督。省議會中負責處理行政事務者,除議長、副議長外,還有秘書處各職員。秘書處設秘書長,接受議長命令,掌握秘書處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省議會開會時,省政府省長有向省議會提出施政報告之責;省議員有向省長及其各廳、處、局、會首長質詢之權。省議會開會時,省政府省長、秘書長、各廳、處、局、會首長及其他有關人員均得列席。省議會議決案函送省政府執行,省政府對省議會決議案應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