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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副書記

鎖定
省委副書記由一人兼任行政首長,另一人為專職副書記,“一正兩副”模式成為地方黨委領導機構的主要形式。 [19]  除了新疆、西藏之外,中國其他省區市黨委只設兩名副書記。 [1]  [18]  專職副書記一項基本職責是協助書記抓黨建工作,是基層黨建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協助書記抓黨建工作(專職副書記一般兼任黨建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和處理黨委日常事務,負責黨委的綜合性與協調性工作以及書記委託的事項。 [16] 
除了省委書記省長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省政協主席等正部級崗位以外,省委副書記乃是一省職務最高的副職,堪稱“首副”。 [1] 
2006年集中換屆的契機,各省黨委班子中“一正兩副”模式才逐漸開始推行。 [17] 
中文名
省委副書記
職務級別
省部級副職

省委副書記任職名單

省級行政區黨委副書記(表格更新至2024年3月)
職務
姓名
殷勇劉偉 [33-34] 
張工 [32] 陳輻寬 [111] 
金湘軍 [46] 張春林 [109] 
王莉霞(女,蒙古族)、楊偉東 [20-21] 
李樂成 [7] 王新偉 [128] 
胡玉亭吳海英(女) [47-48] 
梁惠玲(女) [49] 張安順 [116-117] 
龔正 [50]  [120-122] 
許昆林沈瑩(女) [8-9] 
王浩劉捷 [51-52] 
王清憲虞愛華 [53]  [110]  [119] 
葉建春吳忠瓊(女) [11] 
周乃翔 [54-55] 
王凱孫梅君(女) [56-57] 
藍天立(壯族) [12] 
黃強施小琳(女) [64-65] 
王予波石玉鋼(苗族) [13] 
嚴金海(藏族)、陳永奇劉江 [66-67] 
趙剛 [25] 
任振鶴(土家族) [68] 石謀軍(苗族) [112] 
吳曉軍 [24] 劉奇凡 [113] 
張雨浦(回族)、莊嚴 [69-70] 
艾爾肯·吐尼亞孜(維吾爾族)、李邑飛何忠友 [14]  [108] 張柱 [114-115] 

省委副書記歷史沿革

1985年,中央組織部出台過《關於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若干具體問題的暫行規定》,規定指出,地方黨委副書記職數省級一般3到5人。
2004年,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了《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提出要“減少副書記職數,實行常委分工負責”。
2006年,集中換屆的契機,各省黨委班子中“一正兩副”模式才逐漸開始推行。
在2006年至2007年的省級黨委換屆中,西藏新疆保留4位副書記,內蒙古保留3位副書記,其餘各省區市黨委副書記均為2人;在2011年至2012年的省級黨委換屆中,西藏配備了4位副書記,新疆則減為3位副書記,其餘省區市黨委均為2位副書記。 [17] 

省委副書記主要職責

由於沒有統一、具體的規定,各地專職副書記的分工呈現比較大的差別。各地的專職副書記中,有的沿用原來的分工,有的分管黨務羣團工作,有的分管農村工作,有的兼任紀委書記或政法委書記等等。
要根據他所承擔的職責來確定。不少地方都規定,專職副書記的職責是協助書記處理日常事務,受書記委託負責有關工作。這樣的規定還是比較籠統,並沒有突出專職副書記的主要職責。其實,專職副書記一項基本職責是協助書記抓黨建工作。中央辦公廳下發的《關於建立健全地方黨委、部門黨組(黨委)抓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的意見》明確規定,“地方黨委、部門黨組(黨委)對本地區本部門基層黨建工作負總責,書記是抓基層黨建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範圍內的基層黨建工作”。
該《意見》確定專職副書記是基層黨建工作的直接責任人。當然,其他常委也在職責範圍內抓黨建工作,但專職副書記更側重於負責抓黨建領域的全局性工作。因此,專職副書記的職責可以定位為:協助書記抓黨建工作(專職副書記一般兼任黨建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和處理黨委日常事務,負責黨委的綜合性與協調性工作以及書記委託的事項。
具體職責:
一是協助決策,即黨委決策方案特別是有關黨的建設方面的重要決策方案的準備、協調和調查研究;
二是協調執行,即對於黨委決策的執行特別是需要跨部門合作完成的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
三是根據工作需要兼任相關領導職務或分管一些部門的工作,如兼任紀委書記或政法委書記,分管黨委的辦公室、決策研究機構、編辦等綜合性部門以及工、青、婦等人民團體的工作;
四是完成書記交辦的工作任務。 [16] 

省委副書記組成配備

2016年年初,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明確:黨的地方委員會設書記1名、副書記2名,個別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適當增加副書記職數的,由黨中央決定或者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審批。 [4] 
黨的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由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全會)選舉產生,由黨的地方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組成。 [5] 
常委會委員配備,由上級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利於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議事決策水平的原則決定。常委會委員名額,省級為11至13人,市、縣兩級為9至11人,個別地方需要適當增減的,由黨中央決定或者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審批。
黨的地方委員會設書記1名、副書記2名,個別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適當增加副書記職數的,由黨中央決定或者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審批。 [6] 
黨的地方委員會換屆時,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由全會選舉產生,並報上一級黨委審批。新當選的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一般應當任滿一屆。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動、任免下級黨委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其數額在任期內一般不得超過常委會委員職數的二分之一。 [4] 

省委副書記分工特點

專職省委副書記的工作安排,呈現出多項特點:
一、省委副書記兼任省委黨校校長; [2] 
二、省委副書記兼任副省級城市市委書記或省會市委書記; [15] 
三、省委副書記兼任省委政法委書記 [3] 
四、省委副書記兼任省委組織部部長。

省委副書記女副書記

部分由女性擔任的省級行政區黨委副書記
姓名
出生年月
職務
(白族)
1959年12月
現任中共二十屆中央委員,國務委員、國務院黨組成員,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主席。 [39] 
曾任貴州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貴州省委副書記、省長。 [35-37] 
1957年1月
現任中共二十屆中央委員,十四屆全國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71-72] 
曾任十二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主席,中央組織部主持常務工作的副部長(正部長級),安徽省委副書記。 [73] 
(回族)
1958年3月
現任十四屆全國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40] 
曾任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主席。 [30] 
1950年5月
曾任中共十八屆、十九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黨組成員,中央統戰部部長,天津市委書記,福建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中華全國總工會黨組書記、副主席、書記處第一書記,遼寧省委副書記、大連市委書記。 [74] 
1936年12月
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主任。 [75-76] 
曾任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黨組書記、副主席、書記處第一書記,化學工業部部長、黨組書記,江蘇省委副書記、省長。 [27] 
(蒙古族)
1942年12月
曾任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主席。 [28] 
1942年11月
曾任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主席,國務委員、國務院黨組成員,教育部部長、黨組書記,國家教育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書記,上海市委副書記。 [77] 
1945年2月
曾任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廣東省委副書記,深圳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107] 
1954年10月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主席。 [78] 
曾任十三屆全國政協副主席兼秘書長、黨組成員、機關黨組書記,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安徽省委副書記、省長,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9] 
(蒙古族)
1964年6月
現任中共二十屆中央委員,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政府主席、黨組書記。 [31] 
(蒙古族)
1958年8月
現任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79-80] 
曾任十三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主席。 [81-82] 
1955年10月
現任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79-80] 
曾任十三屆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黨組書記、副主席、書記處第一書記,青海省委副書記、省長。 [83] 
1958年5月
現任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79-80] 
曾任重慶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重慶市委副書記。 [84] 
1964年8月
現任江蘇省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85-86] 
曾任江蘇省委副書記。 [87] 
1962年10月
現任中共二十屆中央委員,司法部部長、黨組書記。 [88]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長(正部長級),陝西省委副書記。 [89-91] 
1962年8月
現任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118]  [123] 
曾任浙江省政協主席、黨組書記,江蘇省政協主席、黨組書記,江蘇省委副書記。 [92-94] 
1961年5月
中共第二十屆中央委員,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黨組書記、副主席、書記處第一書記。 [95] 
曾任山西省政協主席、黨組書記,山西省委副書記。 [96] 
1962年8月
現任中共二十屆中央委員 黑龍江省委副書記,省政府省長、黨組書記。 [38] 
1960年10月
現任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97] 
曾任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理事會主任、黨組副書記,河南省委副書記。 [98] 
(回族)
1959年12月
曾任十三屆全國政協教科衞體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黨組副書記(正部長級)、副主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主席。 [99-101] 
1965年4月
現任中共二十屆中央委員,重慶市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104]  [124] 
曾任安徽省委副書記 [127] 
1965年7月
現任中共二十屆中央候補委員,河南省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102]  [125] 
1964年9月
現任江西省委副書記、贛州市委書記。 [103] 
1967年2月
現任吉林省委副書記 [43-44]  [126] 
1965年5月
現任中共二十屆中央候補委員,江蘇省委副書記。
1969年5月
現任中共二十屆中央候補委員,四川省委副書記、成都市委書記。 [41-42] 
(蒙古族)
1962年11月
現任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 [105] 
曾任湖南省委副書記。 [106]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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