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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

鎖定
《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設立和備案工作,加強對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管理和指導,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制定的辦法 [1] 
1999年12月26日,《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已經科學技術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令第2號予以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中文名
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
頒佈時間
1999年12月26日
實施時間
1999年12月26日
發佈單位
科學技術部

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修訂過程

1999年12月26日,《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已經1999年12月24日科學技術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部 長朱麗蘭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令第2號予以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2023年2月13日,科學技術部在廣泛調研、充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1999年發佈的《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形成了《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3] 

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設立和備案工作,加強對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管理和指導,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應當制定公平、公開、公正的評審規則,建立科學的評價指標,嚴格規範推薦、評審、授獎程序,保障科學技術獎勵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保證科學技術獎勵的質量和水平。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一項省級科學技術獎(以下稱省級科學技術獎)。省級科學技術獎可以分類獎勵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與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以及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四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勵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科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應當嚴格控制獎勵數額。
第五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自行設立獎勵等級。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以科學技術專家、學者為主的省級科學技術獎評審機構,負責評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評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中央、國務院各部委所屬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企業等完成的科學技術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實施應用地或者本機構所在地參加省級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省級科學技術獎的管理部門和評審機構應當積極受理、公正評審。
第八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應當實行異議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
省級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地方財政列支。
第十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的經費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根據國防、國家安全的特殊情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可以設立部級科學技術獎。部級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範圍只涉及國防和國家安全,並由於國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開的項目。
民用項目不屬於部級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範圍。上述部門所屬單位完成的民用項目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推薦省級科學技術獎。
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可以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國務院所屬其他部門不再設立部級科學技術獎。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務院其他部門所屬單位完成的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項目,按項目所屬專業領域向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部門推薦部級科學技術獎。部級科學技術獎的管理部門和評審機構應當積極受理、公正評審。
第十三條 部級科學技術獎實行異議制度,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在適當範圍內徵求意見。
第十四條 部級科學技術獎的其他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省級科學技術獎的條款執行。
第十五條 科學技術部負責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備案審查工作。
設立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具體辦法應當按有關規定報科學技術部備案。
科學技術部在備案審查中,發現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設立、評審等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違背或者有矛盾的,可以責成制定機關進行修改,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提請有關機關予以改變或者撤消。
第十六條 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獎勵情況,應當以年報形式報送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 

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修訂信息

關於《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説明
一、修訂背景和必要性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科技獎勵工作,要求構建結構合理、導向鮮明的中國特色科技獎勵體系。省部級科技獎勵作為中國特色科技獎勵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動區域創新發展和國家安全領域科技進步、調動基層科技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
現行《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1999年頒佈後,已實施23年。隨着我國科技體制改革不斷深入、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不斷健全完善,省部級科技獎勵工作面臨新的形勢與要求。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要求省部級科技獎要充分發揮地方和部門優勢,控制獎勵數量,提高獎勵質量。2020年《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次修訂發佈,明確了設立省部級科技獎的基本要求。2021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提出科學定位省部級科技獎等改革要求。對照中央有關部署要求,目前省部級科技獎勵存在目標定位不夠突出、運行機制有待完善、獎勵質量需要進一步提升等問題。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科技獎勵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省部級科技獎勵制度,引導省部級科技獎勵高質量發展,有必要對《辦法》進行修訂。
二、總體考慮和起草過程
一是突出方向性和時代性。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將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科技獎勵改革、科技評價、學風作風建設等部署要求貫徹於省部級科技獎勵工作各環節、全過程,體現在具體條文中。二是體現進步性和可操作性。堅持問題導向,充實完善省部級科技獎勵設立、運行和服務保障機制等相關內容,夯實底線要求,制度設計更加科學、合理、嚴謹,同時鼓勵發揮地方和部門的主動性和創新性,並加強與評比達標表彰管理工作的銜接,更好地規範和指導省部級科技獎勵特色化高質量發展。三是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在保持條文基本內容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對框架結構和相關表述進行優化調整,增強系統性、合理性和邏輯性,同時針對問題突出並已形成共識的內容進行修改,確保省部級科技獎勵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2022年以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深入開展了省部級科技獎勵工作摸底調研,全面瞭解省部級科技獎勵工作現狀和主要問題、改革發展建議,起草形成了修訂初稿,發送各省級地方、有關部門等單位徵求意見。在充分吸納各方面合理意見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獎勵定位和原則。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應當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聚焦區域科技創新能力提升和科技創新支撐國家安全,按照精簡原則,嚴控數量、提高質量、優化程序、突出特色,鼓勵原始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為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建設科技強國服務。
(二)明確設獎要求。一是按照《條例》修訂內容,調整了省、部級科技獎勵的設獎主體範圍。二是明確了獎勵辦法制定的基本內容、有關要求以及獎勵形式等,進一步規範獎勵程序,保障獎勵的權威性。三是完善了部屬單位完成項目參評省級科技獎以及涉及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參評部級科技獎的相關規定。
(三)完善獎勵運行機制。一是省、部級科技獎勵應當圍繞提名、受理、評審、監督以及獎勵撤銷等環節建立完善相關工作機制。二是同一科學技術成果不得同時提名參評多個省、部級科技獎;已獲得省、部級科技獎勵的成果,不得再次提名省、部級科技獎。三是省、部級科技獎勵應當加強宣傳與保密管理,更好適應新的形勢要求。
(四)加強備案管理和服務保障。一是完善省、部級科技獎勵備案制度和具體要求,以及與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目錄管理辦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二是建立健全省、部級科技獎勵協同發展機制,促進管理互鑑、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成果推廣。三是推動建立省、部級科技獎勵誠信檔案聯合建設機制,將科研誠信記錄作為授獎的重要依據,對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相關責任單位、人員,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4-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