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

鎖定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中文名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
行政許可
地方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
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五條 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六條 【統一、聯合實施】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