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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
鎖定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 中文名
-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
- 行政許可
- 地方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
《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五條 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六條 【統一、聯合實施】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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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許可法 .新華網[引用日期20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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