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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的催告權

鎖定
相對人的催告權,亦稱“第三人的催告權”。在狹義無權代理中,善意相對人(第三人)享有的在本人追認無權代理行為之前,請求本人對是否追認作出明確意思表示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8條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本人拒絕追認的,狹義無權代理行為自始不發生代理效力。 [1] 
中文名
相對人的催告權
別    名
第三人的催告權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