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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地而衰徵
鎖定
管仲認為,徵收賦税額僅根據土地數量,而不考慮好壞程度、距離遠近情況等因素,就會造成賦税負擔不合理的狀況,從而引起一部分勞動者因賦税負擔過重而破產逃亡,甚至進行反叛鬥爭。
相地而衰徵基本信息
其文雲:
桓公曰:
“伍鄙若何?”
管子對曰:
“相地而衰徵,則民不移;政不屢舊,則民不偷;山澤各致其時,則民不苟;陸、阜、陵、攫,井田疇均,則民不憾;無奪民時,則百姓富;犧牲不略,則牛羊遂。”
按韋昭的註釋:
相,視也;衰,等差也;徵,徵取也。
意思就是説,按照土地肥瘠的不同,徵收不等額的租税。
“衰徵”又作“衰政”,見於《荀子·王制》:
“相地而衰政。”
楊注曰:
“政或讀為徵。”
古政、徵通,楊注是對的。
《管子·小匡》又作:
“相地而衰其政。”
“相地而衰徵”包括兩方面內容:
一是“均地分力”,二是“與之分貨”。
總之,每畝土地的租額,按土地的好壞和產量的高低,而有輕重的差別,就是“相地而衰徵”的含義。
相地而衰徵歷史背景
實行井田制。
所謂井田制,就是君主將土地分封給宗親、貴族、以及有功之臣,讓他們去耕種。但他們擁有的只是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能買賣土地,要向君主繳納賦役。
“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
“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明顯是將公田與私田並舉。
由於徭役田和份地分開經營,公私有別,勞動者對公私田的勞動態度也就不一樣:
在私田上精耕細作,用心經營;在公田上則漫不經心,消極怠工,應付了事。
於是便出現了“公田不治”、“田在草間”的荒涼景象。
由於公田的消失、井田制的瓦解,社會亟需一種新的賦税制度,來取代原來的制度。
事實上,管仲的改革也與齊國本身的情況有關。
齊襄公時,國政不修,剝削無度。
民生凋敝,經濟落後,齊桓公任用管仲改革,以實現富國強兵的目的,農業土地生產關係的改革就勢在必行。
而管仲的改革,確實使齊國經濟很快恢復並發展,齊國成為春秋時期的強大國家,同時也為齊桓公的霸業奠定了基礎。
相地而衰徵主要內容
分地以耕,農民深知產量的多少,直接關係到自己收入的多寡、家庭生活的好壞,故能由不情願的被動勞動變為自覺勞動,大大激發了生產者的積極性、創造性和責任心。
“與之分貨”,以實物税代替了勞役税。
土地有好有次,好地次地產量不同,所繳納的租税額也應不同。
管仲就是用“相地而衰徵”這種分等收取租税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的。其做法是:
按土地的肥瘠、水利的豐枯等條件給土地分等,從而確定租税額。比如,高旱地和低濕地的租税額要減去幾成。
通常情況下的“常徵”,就是:
按照標準土地的產量,按照對半分成的比例,來計算租税額。
次等土地的租税額,即按標準土地的標準產量對半分成後,再從國家所得的一半中減去幾成。
這樣徵收租税,不論是豐年還是歉年,農民都會為多獲的收入而自覺勞動。
相地而衰徵相關經濟改革內容
或言“通輕重之權,徼山海之業”(《史記·平準書》),以致“通貨積財,富國強兵”(《史記·管晏列傳》)。
管子書中的記載言:
若此記載為可信,則於管仲時就已經實行了統治鹽鐵的經濟政策了。
同時,管仲還實行了“準平”制,即:
“民有餘則輕之,故人君斂之以輕;民不足則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凡輕重斂散之以時,則準平。……故大賈富家不得豪奪吾民矣”(《漢書·食貨志》下)
這種經濟政策,亦為經濟層面的國君集權。
相地而衰徵影響及意義
管仲的土地賦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他諸侯國的經濟改革,如:
(一)公元前594年,魯初税畝
《左傳》曰:
“初税畝,非禮也,谷出不過藉,以豐財也。”
《公羊傳》曰:
“税畝者何?履畝而税也。”
《公羊通義.魯語》曰:
“季康子於以田賦。”
子謂冉有曰:
“先王制土,藉以田力,而砥其遠邇。賦裏以入,而量其有無。任力以夫,而議其老幼……税母本無制,故言初……”
《周禮·甸師》鄭注曰:
“王以孟春躬耕帝藉,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諸侯五推,庶人終於千畝。”
因為在春秋之前,對田地是不徵税的,只有賦。而魯國第一次採用税制,所以為“初税畝”。那麼為什麼説“非禮”呢?
根據《周禮·甸師》説,每年春耕時,天子及諸侯都要親自到田間為農民助興的,以示對農民的“撫卹之心”。
(二)秦初租禾
按照田畝的多少來徵收禾租。
《商君書·墾令》篇雲:
“訾賈而税,則上壹而平民。”
説明:
秦國的地税徵收辦法,與田畝的面積或產量有關,也是一種“履畝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