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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地而衰徵

鎖定
相地而衰徵,是管仲提出的按照土地不同情況分等徵收農業税的財政思想。
管仲認為,徵收賦税額僅根據土地數量,而不考慮好壞程度、距離遠近情況等因素,就會造成賦税負擔不合理的狀況,從而引起一部分勞動者因賦税負擔過重而破產逃亡,甚至進行反叛鬥爭。
管仲認為,“相地而衰徵”將會收到“使民不移”(《國語·齊語》)的效果,可以使納税負擔合理,鼓勵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納税者安心生產,從而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和保證統治階級税收收入
尚書·禹貢》、《周禮·地官下》也有根據土地好壞或遠近分級徵收貢賦的具體記載。 [1] 
中文名
相地而衰徵
時    代
春秋齊國
人    物
管仲齊桓公
事    件
改革

相地而衰徵基本信息

“相地而衰徵”語出《國語·齊語》。是春秋時代管仲為齊桓公所設計的富國強兵、稱霸天下的方案之一。
其文雲:
桓公曰:
“伍鄙若何?”
管子對曰:
“相地而衰徵,則民不移;政不屢舊,則民不偷;山澤各致其時,則民不苟;陸、阜、陵、攫,井田疇均,則民不憾;無奪民時,則百姓富;犧牲不略,則牛羊遂。”
韋昭的註釋:
相,視也;衰,等差也;徵,徵取也。
意思就是説,按照土地肥瘠的不同,徵收不等額的租税。
“衰徵”又作“衰政”,見於《荀子·王制》:
“相地而衰政。”
楊注曰:
“政或讀為徵。”
古政、徵通,楊注是對的。
《管子·小匡》又作:
“相地而衰其政。”
“相地而衰徵”包括兩方面內容:
一是“均地分力”,二是“與之分貨”。
按勞動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包括公田),即“均地分力”;在“均地分力”基礎上,實行按產量分成實物地租制,即“與之分貨”。
總之,每畝土地的租額,按土地的好壞和產量的高低,而有輕重的差別,就是“相地而衰徵”的含義。

相地而衰徵歷史背景

古代中國的土地制度國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實行井田制
所謂井田制,就是君主將土地分封給宗親、貴族、以及有功之臣,讓他們去耕種。但他們擁有的只是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能買賣土地,要向君主繳納賦役
根據《孟子·滕文公上》的記載,當時的情景是:
“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
到了春秋時代,隨着鐵器、牛耕的普遍使用,以及生產力的發展,出現了一家一户分散生產的勞動形式,而且有繼續發展的強勁勢頭。
詩經·小雅·大田》有詩云:
“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明顯是將公田與私田並舉。
由於徭役田和份地分開經營,公私有別,勞動者對公私田的勞動態度也就不一樣:
在私田上精耕細作,用心經營;在公田上則漫不經心,消極怠工,應付了事。
於是便出現了“公田不治”、“田在草間”的荒涼景象。
由於公田的消失、井田制的瓦解,社會亟需一種新的賦税制度,來取代原來的制度。
這樣,各國的賦税制度改革就應運而生了,管仲適時地提出了“相地而衰徵,則民不移”的對策,拉開了改革的序幕。這是農業生產關係上的一次重大變革,開啓了春秋時期各國大變革的時代。
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實施“初税畝“,秦簡公七年(公元前408年),秦實行了“初租禾”。
事實上,管仲的改革也與齊國本身的情況有關。
齊襄公時,國政不修,剝削無度。
民生凋敝,經濟落後,齊桓公任用管仲改革,以實現富國強兵的目的,農業土地生產關係的改革就勢在必行。
而管仲的改革,確實使齊國經濟很快恢復並發展,齊國成為春秋時期的強大國家,同時也為齊桓公的霸業奠定了基礎。

相地而衰徵主要內容

“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徭役田)分配給農户耕種,變集體勞作為分散的一家一户的個體獨立經營。
分地以耕,農民深知產量的多少,直接關係到自己收入的多寡、家庭生活的好壞,故能由不情願的被動勞動變為自覺勞動,大大激發了生產者的積極性、創造性和責任心
“與之分貨”,就是按土地質量測定糧食產量,把一部分收穫物交給國家,其餘部分留給生產者自己。
據《孫子兵法佚文《吳問》所記載的什伍租率,大概反映了齊國國家與農民“分貨”的比例。也就是説,齊國農民上繳的部分與所留部分應各佔一半。
“與之分貨”,以實物税代替了勞役税。
土地有好有次,好地次地產量不同,所繳納的租税額也應不同。
管仲就是用“相地而衰徵”這種分等收取租税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的。其做法是:
按土地的肥瘠、水利的豐枯等條件給土地分等,從而確定租税額。比如,高旱地和低濕地的租税額要減去幾成。
通常情況下的“常徵”,就是:
按照標準土地的產量,按照對半分成的比例,來計算租税額。
次等土地的租税額,即按標準土地的標準產量對半分成後,再從國家所得的一半中減去幾成。
這樣徵收租税,不論是豐年還是歉年,農民都會為多獲的收入而自覺勞動。

相地而衰徵相關經濟改革內容

管仲相齊經濟政策是“遂滋民,與無財”(《國語·齊語》),他的辦法乃是“輕重魚鹽之利,以贍貧窮”(《史記·齊太公世家》)。
或言“通輕重之權,徼山海之業”(《史記·平準書》),以致“通貨積財,富國強兵”(《史記·管晏列傳》)。
“輕重魚鹽之利”以及“徼山海之業”是否是漢代鹽鐵官賣的濫觴,我們現無可徵信的材料。
管子書中的記載言:
管仲反對向“樹木”、“六畜”和人口抽税,而主張“唯官山海為可也”,“山海”就是鐵和鹽(《管子·海王》)。
若此記載為可信,則於管仲時就已經實行了統治鹽鐵的經濟政策了。
管子熟練的運用輕重之術,對外策劃了衡山之謀、陰裏之謀和菁茅之謀,堪稱古代貨幣戰爭的經典案例。[13]
同時,管仲還實行了“準平”制,即:
“民有餘則輕之,故人君斂之以輕;民不足則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凡輕重斂散之以時,則準平。……故大賈富家不得豪奪吾民矣”(《漢書·食貨志》下)
這種“準平”制,不但是一種平衡糧價的政策,並且也間接承認了農民自由買賣糧食的權利以及自由私田合法性,並且還保障了私田農的生產利潤。
這種經濟政策,亦為經濟層面的國君集權。

相地而衰徵影響及意義

管仲的土地賦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他諸侯國的經濟改革,如:
公元前645年,晉國作爰田作州兵
(一)公元前594年,魯初税畝
左傳》曰:
初税畝,非禮也,谷出不過藉,以豐財也。”
公羊傳》曰:
“税畝者何?履畝而税也。”
《公羊通義.魯語》曰:
“季康子於以田賦。”
子謂冉有曰:
“先王制土,藉以田力,而砥其遠邇。賦裏以入,而量其有無。任力以夫,而議其老幼……税母本無制,故言初……”
周禮·甸師》鄭注曰:
“王以孟春躬耕帝藉,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諸侯五推,庶人終於千畝。”
因為在春秋之前,對田地是不徵税的,只有賦。而魯國第一次採用税制,所以為“初税畝”。那麼為什麼説“非禮”呢?
根據《周禮·甸師》説,每年春耕時,天子及諸侯都要親自到田間為農民助興的,以示對農民的“撫卹之心”。
是時,採取的是“借民力而治公田”,所以勞動者不用交税。而現在要“税畝“,所以認為“非禮”,即不合乎舊的法制的。由“藉而不税”到“履畝而税”,反映了井田制的瓦解。凡佔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積納税。
初税畝,標誌着土地私有合法化,以及我國奴隸社會土地國有制的瓦解。
(二)秦初租禾
秦簡公七年(公元前408年),秦實行了“初租禾”的徵税方法,即:
按照田畝的多少來徵收禾租。
《商君書·墾令》篇雲:
“訾賈而税,則上壹而平民。”
説明:
秦國的地税徵收辦法,與田畝的面積或產量有關,也是一種“履畝而税”。
總之,“相地而衰徵”不僅實現了齊國的富強與強大,還帶動了其他諸侯國家的改革,標誌着勞役地租漸漸轉化為實物地租,這是順應歷史潮流的、歷史性的進步,加速了封建制度的進一步發展。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財經大辭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