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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訴

鎖定
直訴,是直接向最高統治者陳訴案情的古代訴訟制度。是中國古代法律中實際存在的一項訴訟制度,即某些案情重大和冤抑莫伸者,可超出一般受訴官司和申訴程序之範圍,直接向最高統治者陳訴。直訴制度屬於古代冤案救濟制度的一種,它是一種與古代法定的複審復轉制度相區別的非正常程序的上訴制度。
中文名
直訴
類    型
古代訴訟制度
古代冤案救濟制度
適    用
某些案情重大和冤抑莫伸者

直訴發展歷史

直訴制度萌發於西周時期的肺石和路鼓制度,《周禮》中對這兩項制度分別有記載,以後歷代均予以繼承並不斷充實和完善,如及至漢代增有上表直訴,歷史上有名的“緹縈上書”即是如此。
到晉朝武帝年間設登聞鼓,此後登聞鼓遂成為歷代直訴的一種重要方式。
唐朝的直訴制度較為具體,主要有四種方式,即邀車駕、登聞鼓、立肺石和上表。
唐代以後的直訴方式大致與唐同,但未見有立肺石的記載。
到清代,對直訴的程序限制更嚴。隨着封建專制制度的沒落和清末法制改革的推行,直訴制度漸漸退出了歷史舞台。 [1] 

直訴方式

直訴投匭

投匭進狀並非唐代首創,在漢代和南朝梁時已經出現了類似“匭”的函,但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以“匭函”正式命名為以後歷代所沿用的此類下情上達制度,始於唐代武則天垂拱年間。垂拱二年三月,“戊申,太后命鑄銅為匭:其東曰‘延恩’,獻賦頌、求仕進者投之;南曰‘招諫’,言朝政得失者投之;西曰‘申冤’,有冤抑者投之;北曰‘通玄’,言天象災變及軍機秘計者投之。命正諫、補闕、拾遺一人掌之,先責識官,乃聽投表疏唐朝廷置匭的初衷在於通達下情,是武則天打開告密之門的產物,通過匭來介紹四方上訪之密信。從上述史料得知,凡試圖申冤、進諫、告密、聞達目的者等都可以投匭。對此唐代還設立了匭使院,制訂了相關規定,並安排專員負責匭函的處理。

直訴邀車駕

邀車駕又稱迎車駕攔車駕,即皇帝外出車駕經過時,跪伏路旁喊冤申訴的一種形式。此種上訴形式源於何時已難以考究,到唐代邀車駕被寫人法律條文中。《唐律疏議·鬥訟律》規定:“諸邀車駕及撾登聞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訴,而不實者,杖八十。”疏議曰:“車駕行幸,在路邀駕申訴;及於魏闕之下,撾鼓以求上聞;及上表披陳身事:此三等,如有不實者,各合杖八十。”唐律以法律的形式規定邀車駕撾登聞鼓和上表都是允許的直訴形式,但必須訴訟屬實,不實者有罪。但目前唐代尚存史料中無“邀車駕”以申冤案例的記載。

直訴撾登聞鼓

登聞鼓是古代在朝堂外特設之鼓,吏民有冤抻無法申訴的,可以擊鼓上聞,也就是我們所熟知的“擊鼓鳴冤”。登聞鼓制度起源於《周禮》記載的路鼓,它貫穿整個封建社會,是中國古代最主要的直訴形式,由隋唐定型,至北宋日趨發展完善,成為一個兼行政和司法於一身的制度。唐代的登聞鼓在洛陽和西安均設置。《唐會要》卷30《大內》:“顯慶五年八月,有抱屈人齎鼓於朝堂訴,上令東都置登聞鼓。西京亦然”。登聞鼓制度是皇帝開張聽聞的機構,是借在野士人、民眾與小吏之口,再通過皇權對官僚進行監督的制度。其間,民眾和小吏所面臨的沉冤問題,也往往有賴於以登聞鼓為核心的直訴制度,最終通過皇權與司法加以解決。

直訴立於肺石

所謂肺石,即赤色的石頭。肺石制最早記載於《周禮·秋官·大司寇》中:“以肺石達窮民,凡遠近載獨老幼之慾有復於上而其長弗達者,立於肺石三日,土聽其辭,以告於上,而罪其長。”唐代的肺石立於東朝堂之前。《資治通鑑》卷193胡注云:“閣本《太極宮圖》:東西朝堂在承天門左右。承天門,外朝也。東朝堂之前有肺石,西朝堂之前有登聞鼓。”《唐會要》卷62《雜錄》:“其年(垂拱元年)二月制:朝堂所置登聞鼓及肺石,不須防守。其有捶鼓石者,令御史受狀為奏。”即人們可以不受監督以捶鼓擊石進行申訴,然後由御史接受其訴狀,“立於石者,左監門衞奏聞。撾於鼓者,右監門衞奏聞”。不過,通過肺石這個途徑上訴的對象是“若悍、獨、老、幼不能自申者,乃立肺石之下”,條件是“受表者又不達”。簡而言之,就是申訴不服者上表無果,以後可以撾登聞鼓和立於肺石。唐以後未見有肺石制的記載。

直訴詣闕訴冤

“闕”指古代王官、祠廟門前兩邊的高建築物,引申為帝王所居之處一朝廷。詣崗訴冤的狀紙由御史台接收、按驗。唐史中保留了一些詣闕訴冤的直訴案例。不過直接到王宮外進行訴冤對普通百姓而言比較難,主要是官員及其家屬。如貞觀初年,太白星屢次出現,該星象表示“女。主昌”,太宗對此十分厭惡。後御史後奏李君羨與妖人交。往,圖謀不軌。太宗在得知李君羨的小名叫“五娘子”,且其官名封皆有“武”字,遂信確有其事,下詔誅李君羨,籍沒其家。武則天天授二年(公元691年),其家屬詣闕訴冤,武則天乃追復李君羨官爵,並以禮改葬。《舊唐書·孟簡傳》記載陸翰揭發孟簡的陰事,孟簡殺之。“翰子弟詣闕,進狀訴冤,且告簡贓狀。御史台按驗。” [2] 

直訴特點介紹

我國古代的直訴制度,它大致呈現出如下特點:其一,直訴制度是一般訴訟程序的補充,是非常情況下運用的一種特殊申訴制度。其二,直訴制度以啓動最高司法權為目標。理論上直訴的目標是“直達天聽”,即引起皇帝的關注和親自審理。但現實生活中,由中央司法機關(有裁判權的機關)或皇帝欽派官員受理和審理的情況更為常見。其三,直訴者需要冒很大的風險,需要付出財力上、精神上甚至人身上的巨大代價。歷代對直訴的前置程序以及直訴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的選擇往往有較多限制,如果違反這些限制性規定則很可能要被處以相應的刑罰。其四,直訴制度既體現了我國傳統文化中人本主義精神,體現了對人的生存和尊嚴的終極關懷的一面,同時,也反映了我國傳統人治中人們訴求表達的艱難險阻。

直訴意義

在我國曆史上,直訴制度對於糾正冤假錯案,懲治貪官污吏,發揮着積極作用。作為一種法律制度,中國古代直訴制度的存在必然有其合理理性。一方面,直訴制度為老百姓提供了一條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途徑,反映了我國老百姓執着、堅韌的精神;另一方面,直訴是統治者廣開言路,瞭解社會現實,緩和社會矛盾的重要途徑,通過審理直訴案件,使統治者瞭解百姓疾苦、吏治腐敗,對於統治者改善統治,休養生息,維護社會穩定是極為重要的;同時,直訴對地方官員有一定的威懾作用,有利於中央對地方的有效控制。所有這些,就為中國古代直訴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依據。

直訴侷限性

直訴制度確實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也不可避免地有一定的侷限性。古代信訪不論是“肺石”之制與“路鼓”之制,還是“公車司馬”之制、“登聞鼓”之制,本質上都只是君主專制政權定分止爭、維護統治的工具,是對各級官吏的強大威懾和有效的控制。

直訴影響

隨着中華法系的解體,直訴制度便不復存在,但是古代直訴對我國社會的影響仍然很大。雖然古代的擊登聞鼓、邀車駕、上書皇帝在現代社會已不復存在。但是,在我們今天發生的信訪中還能看到這些制度的遺蹟。
更有學者認為,今日信訪制度是從古代的信訪制度——直訴制度演變而來。
直訴制度曾經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價值。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