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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

(媒體詞彙)

鎖定
網絡直播是新興的高互動性視頻娛樂,如今的直播平台已經進入了“隨走、隨看、隨播”的3.0移動視頻直播時代,越來越多的人們願意參與其中,直播並分享自己的生活,全民直播漸成趨勢。 [5] 
自2000年後,隨着網絡時代到來,電視直播逐漸被網絡直播取代,成為“直播”的代名詞。 [3-4] 
中文名
直播
外文名
live
詞    性
動詞名詞
種    類
現場直播播音室
用    途
實時同步更新信息

直播概念

網絡直播平台興起的時間不長,並沒有官方的定義。從狹義角度來看,網絡直播是新興的高互動性視頻娛樂方式,這種直播通常是主播通過視頻錄製工具,在互聯網直播平台上,直播自己唱歌、玩遊戲等活動,而受眾可以通過彈幕主播互動,也可以通過虛擬道具進行打賞 [5] 

直播發展歷程

傳統秀場直播主要指的是PC端的秀場直播,也就是人們較為熟悉的以美女主播為核心的直播模式,主要代表平台是YY9158、六間房等,此領域在新的直播格局下,內容生產由UGC轉化為PUGC,越來越趨於專業化、垂直化,用户黏性增強。以鬥魚虎牙等為代表的電競遊戲直播平台,由於其受眾基礎大,用户參與度高及其難以替代的賽事資源和人氣主播,在直播領域具有很強的不可替代性。而真正宣佈進入全民直播時代的是移動泛生活直播領域的開啓。映秀、花椒等一批新的直播平台在巨大的市場蛋糕吸引下異軍突起,直播內容從遊戲、比賽到吃飯、睡覺、聊天,似乎只要有個APP,人人都能成“網紅”。 [5] 
隨着網絡直播內容及形式不斷豐富所帶來的邊際效益提高,人們越來越習慣運用直播跟人聊天、學化妝、與明星互動以及瞭解產品信息等,直播依靠直觀的視頻影像聯結了不同於微信微博等依靠文字、圖片為主的傳播交際系統,人們可以通過直播更直觀地接觸真實的對方,是網絡人際交流的新平台、新空間。 [5] 

直播傳播特點

從門户到論壇社區再到微博、微信,文字直播不斷迭代,後以in/nice為代表的圖片社交平台開啓了以純圖片直播熱潮為代表,緊接着喜馬拉雅等音頻直播平台崛起,最終網絡視頻直播平台到來,在這一過程中,直播內容的表現形式越來越豐富,網絡視頻直播改變了原有的媒介生態,可視性、交互性、實時性、沉浸性越來越強。 [5] 

直播實時發佈

泛生活類的直播平台誕生,弱化了美色和競技對主播的重要程度,能展現直播的核心價值:陪伴與分享,這也成了網絡直播領域的大趨勢。 [5] 

直播實時互動

在泛生活全民網絡直播的驅使下,人們參與直播,並與受眾實時互動,除了追逐經濟利益,越來越趨於表達自己,並通過互動及時得到反饋,從而達到一種有效溝通。 [5] 

直播個性十足

網絡直播更加突出傳播個體的個性,釋放公眾表達的慾望,個性十足的人們迅速成為不同話題的“意見領袖”,帶着自己的跟隨者不斷地設置新的“議題”,強化了“人人即媒體”的傳播格局。 [5] 

直播用户體驗

對網絡直播平台而言,當直播行為開始,雲端會同步抓取同步存儲、同步傳遞,延遲不會超過2秒,平台也無法把握下一秒會發生什麼。從傳播的角度來看,文字、圖片、視頻都可以經過加工、剪輯、審核之後再公之於眾,唯獨直播,它可以讓用户與現場進行實時連接,有着最真實最直接的用户體驗 [5] 

直播重要作用

直播產業

要打造數字經濟發展標杆城市,必須依託互聯網與數字技術,創新推動實體經濟與數字經濟的融合發展。直播作為數字經濟重要組成部分,正是這兩種經濟融合發展進入快車道的具體表現。為打造“直播+產業”的核心競爭力,不少一線城市、經濟強市都將數字經濟作為重要的新經濟突破口來大力扶持。 [6] 

直播電商

直播電商的核心競爭力是基於產業優勢、貨真價實的好商品與好服務,思享無限擁有跨界主播資源,網紅帶貨能激發消費者一定的好奇心,從而帶來高流量和商品交易額,並積極探索直播基地與當地大中小微企業供應鏈經營鏈生產鏈消費鏈等價值鏈的融合,實現直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放大直播經濟作為形象展示端、營銷突破端、商品交易端、數據彙集端、資金融通端的帶動性,構建數據驅動直播經濟新範式,激活直播電商上下游產業鏈包括直播電商基地、直播平台、MCN機構、專業服務機構等在內各個市場主體的活力。 [6] 

直播農業

隨着電商加速賦能,對農民來説,手機變成了新農具,直播變成了新農活,數據變成了新農資,區塊鏈成為農產品“新認證” [6] 

直播培訓

實現“直播帶貨”健康有序發展,人才培養是關鍵。思享無限立足企業需要、人民需用、就業需求,打造“服務行業發展、服務人才培養”模式,通過專業化引導與培訓,培養一支專業的電商直播團隊,形成文案、策劃、攝製、主播、運營等專業化分工,培養能説會道、懂網絡、會直播、擅銷售的專業數字化人才;並不斷加強直播電商平台和MCN機構、專業學院、培訓機構、技術研發機構的合作,持續為相關產業鏈和專業鏈的“破牆”、直播人才的培養提供平台,豐富就業形態。 [6] 

直播深度融合

“直播+”模式作為媒介化社會的重要傳播形態,平台發力、場景拓展與全員參與成為典型特徵,而“直播+”模式也在媒體深度融合、平台創新拓展等方面表現出了新的態勢。2022年的“直播+”將在媒介化、泛在化、產業化及資本化的趨勢下更加註重媒介邏輯與社會邏輯的互動,直播形態也將更加全面地嵌入社會發展。 [7] 

直播新型陣地

以往主流媒體創新直播、短視頻都是藉助商業平台,以“內容+平台+傳播”的模式實現傳播效果,但是隨着融合的深入,搭建獨立自主可控平台成為不少媒體的選擇。如新華社現場雲向全國提供“直播態產品”,中央廣播電視總枱上線央視頻,人民網打造人民視頻客户端,中央級主流媒體以自主可控的直播平台邁入直播時代,佔領新興陣地,構建全媒體傳播體系。 [7] 

直播泛媒介

2022年,直播將從當下的媒介景觀轉變為工具屬性的信息媒介,或成為一種“泛媒介”。直播帶來的“泛媒介現象”,不能僅僅關注技術的驅動作用,還必須考察技術背後的社會互動關係。直播帶來的社會互動將影響政治、經濟、文化及社會生活。對用户而言,直播模糊了日常生活與媒介生活的界限,塑造出新的習慣與規範。用户的社會生活和直播將逐漸融合交互,直播將成為連接數據、連接產品、連接用户的媒介化載體,甚至連接一切,藉助物聯網成為社會互聯互通的平台。 [7] 

直播相關文件

2021年4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税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一、問:請介紹《辦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答:網絡直播營銷,也就是通常所説的直播帶貨,作為一種新興商業模式和互聯網業態,近年來發展勢頭迅猛,在促進就業、擴大內需、提振經濟、脱貧攻堅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出現了直播營銷人員言行失範、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平台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虛假宣傳數據造假假冒偽劣商品頻現、消費者維權取證困難等問題,人民羣眾對此反映強烈,有必要及時出台相應的制度規範
《辦法》作為貫徹落實《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的重要行政規範性文件,對規範網絡市場秩序,維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促進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營造清朗網絡空間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二、問:《辦法》的制定思路是什麼?
答:《辦法》堅持立足當前與着眼長遠相結合,堅持促進發展與規範管理相結合,堅持繼承性與創新性相結合,充分考慮網絡直播營銷發展趨勢、行業實際、各類參與主體特點,按照全面覆蓋、分類監管的思路,一方面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的“人、貨、場”,將“台前幕後”各類主體、“線上線下”各項要素納入監管範圍,另一方面明確細化直播營銷平台、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等參與主體各自的權責邊界,進一步壓實各方主體責任。
三、問:《辦法》對直播營銷平台提出哪些明確要求?
答:《辦法》明確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建立健全賬號及直播營銷功能註冊註銷、信息安全管理、營銷行為規範、未成年人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等機制、措施。
《辦法》強調平台應當依法依規開展安全評估、履行備案手續、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具備維護直播內容安全的技術能力、制定平台規則公約的管理能力,要求平台制定直播營銷商品和服務負面目錄,認證並核驗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的真實身份信息,加強網絡直播營銷信息內容管理、審核和實時巡查,對涉嫌違法違規的高風險營銷行為採取管理措施,提供付費導流等服務需承擔相應平台責任,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加強新技術新應用新功能上線和使用管理,建立直播間運營者賬號的分級管理制度和黑名單制度,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此外,《辦法》還對平台協助消費者維權、協助依法納税等方面提出了細化要求。
《辦法》在壓實平台主體責任方面有所創新:一是提出事前預防,要求平台對粉絲數量多、交易金額大的重點直播間採取安排專人實時巡查、延長直播內容保存時間等防範措施。二是注重事中警示,要求平台建立風險識別模型,對風險較高和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採取彈窗提示、顯著標識、功能和流量限制等調控措施。三是強調事後懲處,要求平台對違法違規行為採取阻斷直播、關閉賬號、列入黑名單、聯合懲戒等處置措施。
四、問:《辦法》對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提出哪些明確要求?
答:《辦法》提出直播營銷人員和直播間運營者為自然人的,應當年滿十六週歲,要求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真實、準確、全面地發佈商品或服務信息,明確直播營銷行為8條紅線,突出直播間5個重點環節管理,對直播營銷活動相關廣告合規、直播營銷場所、互動內容管理、商品服務供應商信息核驗、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網絡虛擬形象使用提出明確要求。
《辦法》還要求,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與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的,應當與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簽訂書面協議,明確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質量審核、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義務並督促履行。
五、問:《辦法》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提出哪些舉措?
答:針對社會輿論廣泛關切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辦法》進行了多處強化。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及時處理公眾對於違法違規信息內容、營銷行為投訴舉報。消費者通過直播間內鏈接、二維碼等方式跳轉到其他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爭議時,相關直播營銷平台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必要的證據等支持。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和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六、問:為了更好地開展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了有關部門哪些職責?
答:《辦法》提出,國家七部門建立健全線索移交、信息共享、會商研判、教育培訓工作機制,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的指導,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直播營銷市場主體名單實施信息共享,依法開展聯合懲戒。同時,《辦法》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相銜接的體系化規定。違反本辦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3] 
2007年12月,廣電總局公佈《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2010年3月,同樣由廣電總局發佈《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業務分類目錄(試行)》;2016年6月,網信辦發佈《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16年9月,廣電總局下發《關於加強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11月4日發佈《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 [1]  (以下簡稱《規定》)。有關負責人表示,出台《規定》旨在促進互聯網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2016年4月13日,百度、新浪搜狐等20餘家直播平台共同發佈《北京網絡直播行業自律公約》,承諾網絡直播房間必須標識水印;內容存儲時間不少於15天備查;所有主播必須實名認證;對於播出涉政、涉槍、涉毒、涉暴、涉黃內容的主播,情節嚴重的將列入黑名單;審核人員對平台上的直播內容進行24小時實時監管。 [2] 
2022年3月15日,央視315晚會第一彈指向直播運營,直播公司聚享互娛傳媒公司、億泰傳媒公司被曝光。 [4] 
2023年4年,浙江省政府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擴大消費促進高質量發展若干舉措》中明確提出,支持電子商務直播發展,支持發展數字人虛擬主播、元宇宙新消費場景等新業態新模式。2022年,杭州出台的《關於促進杭州市新電商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鼓勵數字化場景應用”“優化科技應用體系”,鼓勵人工智能、大數據、數字孿生等創新技術發展……這些佈局,為杭州企業落地AI技術奠定了堅實基礎。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