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直接磋商

鎖定
直接磋商,是指行政合同締結方式之一。行政機關自由地與任何企業、事業單位直接協商、簽訂合同。這種締約方式,行政機關有着極大的選擇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權,通常法律加以必要的限制。一般適用於下列事項:(1)研究和試驗合同。(2)招標和邀請發價未取得結果的合同。(3)情況緊急合同。(4)需要保密的合同。(5)只能在某一地方履行的合同。(6)需要利用專利權或其他專有權利的合同。(7)需要利用特殊的和高度專門技術的合同。直接磋商友式適宜於選擇能夠得到高度信任和技術力強的當事人,但容易受到合同對方當事人的限制,尤其是在某些情況下,行政機關必須和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簽訂合同。 [1] 
中文名
直接磋商
定    義
行政合同締結方式之一,行政機關自由地與任何企業、事業單位直接協商、簽訂合同
1.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 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 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2.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未約定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 同中,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劉待給付以前,有拒絕自己給 付的權利。
3.賠償損失,是指由於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 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