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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陽

(廣西壯族自治區大化瑤族自治縣原副縣長)

鎖定
盧陽,男,壯族,1972年8月生,廣西都安人,1992年7月參加工作,無黨派人士,廣西民族大學行政管理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3] 
2021年12月30日,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大化瑤族自治縣原副縣長盧陽犯受賄罪案進行一審宣判。 [5] 
中文名
盧陽
民    族
壯族
籍    貫
廣西都安
出生日期
1972年8月
畢業院校
廣西民族大學
政治面貌
無黨派人士

盧陽人物履歷

1992.07—1993.09 都安瑤族自治縣水利工程管理站技術員;
1993.09—1995.10 都安瑤族自治縣水利工程管理站站長(兼任澄江水利工程管理所所長);
1995.10—1996.09 都安瑤族自治縣水利局水利股技術員;
1996.09—1997.11 都安瑤族自治縣水利局水利股副股長、技術員;
1997.11—2001.12 都安瑤族自治縣水利局水利股副股長、助理工程師;
2001.12—2003.02 都安瑤族自治縣水利局水利股副股長、工程師;
2003.02—2007.09 都安瑤族自治縣水利局副局長、工程師;
2007.09—2011.06 都安瑤族自治縣住建局副局長(其中:2008.03至2011.06,兼任都安瑤族自治縣農民工返鄉創業園管委辦公室主任);
2011.06—2021.07 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副縣長(2021.06,辭去大化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2021.07—2021.08 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副處級幹部。 [2] 

盧陽人物事件

盧陽違法被查

2021年7月,據廣西紀檢監察網消息,河池市紀委監委:廣西河池市大化瑤族自治縣副縣長盧陽因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接受河池市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1] 

盧陽開除公職

2021年9月3日,據廣西紀檢監察網消息,經中共河池市委批准,河池市監委對大化瑤族自治縣原副縣長盧陽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盧陽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
盧陽身為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紀法意識缺失,為官不廉,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甚至在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止,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河池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河池市委批准,決定由河池市監委給予盧陽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 

盧陽依法逮捕

2021年9月14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消息,大化瑤族自治縣原副縣長盧陽(副處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河池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河池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盧陽作出逮捕決定。 [3] 

盧陽提起公訴

日前,大化瑤族自治縣原副縣長盧陽(副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河池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向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盧陽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盧陽利用擔任大化瑤族自治縣副縣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 

盧陽一審宣判

2021年12月30日,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大化瑤族自治縣原副縣長盧陽犯受賄罪案進行一審宣判。判決被告人盧陽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盧陽退繳的贓款,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