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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萬里

鎖定
盧萬里(1944.11—2005.12.16),男,1944年11月出生於安徽省金寨縣一個農民家庭。曾任貴州省交通廳廳長。
2005年12月16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後,對盧萬里執行死刑。 [1] 
中文名
盧萬里
國    籍
中國
出生日期
1944年11月
逝世日期
2005年12月16日

盧萬里人物履歷

1977年調貴州省交通廳工作,
1985年12月擔任貴州省交通廳副廳長、黨組副書記。
1992年調任貴州省銅仁地區行署專員,後接任中共銅仁地委書記。
1996年4月被任命為貴州省交通廳廳長、黨組書記,同時兼任貴州省高速公路開發總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
2001年11月,調任貴州省經貿委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 [2] 

盧萬里人物事件

盧萬里出逃國外

2001年12月上旬,盧萬里得知有關部門在調查其經濟問題後,以虛假身份資料在湖南省某市公安局騙取出國護照,於2002年1月下旬,經廣東、香港非法出境,逃往國外。 [2] 

盧萬里一審判決

2004年3月17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盧萬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偷越國(邊)境一案,並於2004年4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盧萬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盧萬里的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説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盧萬里在得知有關部門正在調查其經濟問題後,違反出入境管理法規,畏罪潛逃境外,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盧萬里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犯罪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無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依法嚴懲,其餘各罪亦應依法懲處,實行數罪併罰。法院遂判決:盧萬里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隨案移送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盧萬里不服,提出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 

盧萬里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盧萬里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且有索賄情節;盧萬里的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對差額部分不能説明合法來源,其行為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盧萬里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使用騙取的護照潛逃出境,情節嚴重,其行為還構成偷越國(邊)境罪。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刑事裁定,核准一、二審判決、裁定。
2005年12月16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後,對盧萬里執行死刑。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