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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焯

(清代官員)

鎖定
盧焯(1693年-1767年),字光植,號漢亭。山東益都人,隸漢軍鑲黃旗人,清代官員。 [2] 
盧焯初入資為直隸武邑知縣。雍正十二年(1734年),官福建巡撫。 [2]  乾隆三年(1738年),調浙江巡撫,兼理鹽政。 [3]  乾隆六年(1741年),以營私受賄解任受審、擬絞監候,改從軍。起鴻臚寺少卿。 [2] 
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官湖北巡撫。後多因暑陝西巡撫時以短價派辦貢物。調任湖北巡撫後又借庫銀千兩未還,帝命革職,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六月,防守巴里坤。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敕還,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卒。盧焯著有《秉臬中州錄》《撫閩略》《撫浙略》。 [2] 
光植
所處時代
清朝
民族族羣
漢族
逝世日期
1768年
本    名
盧焯

盧焯歷史記載

盧焯,字光植,漢軍鑲黃旗人。入貲授直隸武邑知縣。縣舊有均徭錢供差費,遇差仍按裏派夫,焯革除之,又歸火耗於公,捕盜尤力。雍正六年,解餉詣京師,世宗特召對。遷江南亳州知州,禁械鬥。再遷山東東昌知府,總督田文鏡遣官弁四出訪事,東昌民逮下獄甚眾,焯至,悉判遣之。會有水災,焯疏運河,築護城長堤,動帑賑恤。上遣大臣閲視,獨東昌得完。九年,遷督糧道,移河南南汝道。十年,授按察使。十一年,遷布政使。
十二年,擢福建巡撫,賜孔雀翎。十三年,高宗即位,焯疏言被水州縣不成災,上諭曰:“被水雖不成災,仍須加意賑恤,毋使小民失所。”乾隆元年,請查丈建陽民田,上諭曰:“小民畏查丈如水火。汝初為加賦起見,今又以豁除掩非,一存觀望之心,所謂無一而可也。”尋奏減邵武永安所、霞浦福寧衞屯田徵米科則,豁閩、侯官諸縣額缺田地。又以平和、永安、清流諸縣田少丁多,請減免攤餘丁銀。又奏教民蠶績,疏濬省會城河。
三年,調浙江巡撫,兼鹽政。奏請停仁和、海寧二縣草塘歲修銀,減嘉興屬七縣銀米十之二。又奏陳鹽政諸事:請禁商人短秤;飭州縣捕私鹽毋擾民;毋捕肩挑小販;鹽場徵課不得刑比。上諭曰:“所奏各條皆是。汝先過刻,茲乃事事以寬沽名。過猶不及,汝其識之!”尋請裁鹽場協辦鹽大使,改海寧草塘為石塘。既,又請濬備塘河運石。五年,上諭曰:“盧焯至浙江,沽名邀譽,舉鄉賢名宦,絡繹不絕。海塘外已漲沙數十里,焯既請停草塘歲修,又請改建石塘。心無定見,惟事揣摩,已彰明較著矣。”六年,左都御史劉吳龍劾焯營私受賄,上解焯任,命總督德沛、副都統旺紥爾按治,事皆實,請奪官刑訊。事連嘉湖道呂守曾、嘉興知府楊景震。守曾已擢山西布政使,逮至浙江,自殺。杭州民數百為焯訟冤,毀副都統廳前鼓亭。德沛等以聞,上諭責辦理不妥。七年,讞上,焯、景震皆坐不枉法贓,擬絞。八年,焯以完贓減等,戍軍台。十六年,上南巡,閲海塘,念焯勞,召還。
二十年,授鴻臚寺少卿,署陝西西安巡撫。二十一年,調署湖北,以陳宏謀代焯。宏謀未至,上命發歸化城米運金川饋軍,急驛諭宏謀。焯發視,奏言:“歸化城雖產米,路遠費重;西安有貯米,先發以饋軍。仍請擅行罪。”上嘉焯知大體,合機宜,實授湖北巡撫。二十二年,西安布政使劉藻入覲,言焯在西安入貢方物,但量給薄值;及調任湖北,欲借庫帑,未應付。上責焯負恩,奪官,戍巴里坤。二十六年,召還。三十二年,卒。
-----《清史稿》 卷三百三十七·列傳一百二十四 [1] 

盧焯影視形象

2001年《鐵齒銅牙紀曉嵐續林永健 飾 盧焯
2002年《天下糧倉杜志國 飾 盧焯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