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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志剛

(海南省原國土環境資源廳機關工會原主席)

鎖定
盧志剛,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海南省原國土環境資源廳機關工會原主席。
2016年7月5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盧志剛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1] 
中文名
盧志剛
國    籍
中國
職    業
海南省原國土環境資源廳機關工會原主席
性    別
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機關工會原主席盧志剛因嚴重違紀違法被省紀委立案檢查。 [2] 
經查,盧志剛在擔任澄邁縣國土環境資源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在辦理房地產項目土地使用性質變更過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賄賂。
盧志剛的上述行為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省紀委、監察廳決定給予盧志剛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盧志剛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