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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州市自然資源局

鎖定
盤州市自然資源局是盤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盤州市林業局牌子。
盤州市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省、六盤水市和盤州市委、市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城鄉規劃、林業和草原、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城鄉規劃工作、林業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局長為段宇峯。 [1]  [4] 
中文名
盤州市自然資源局
辦公地址
盤州市銀杏大道562號
所屬部門
盤州市人民政府
現任領導
段宇峯(局長)

盤州市自然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佈。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等相關政策。建立健全全縣統一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貫徹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監督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實施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牽頭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佈局。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擬訂生態補償制度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備選項目。負責林業和草原生態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辦理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及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貫徹落實生態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實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實施耕地佔補平衡制度,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羣測羣防、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全縣城鄉規劃設計管理,審查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合法性,加強行業管理。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規劃區各類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核實認證,核發相關規劃許可證。落實全縣鄉、鎮(小城鎮)、村規劃編制,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參與審查、報批及實施情況評估的有關工作。落實全縣小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城鄉規劃編制的審查和重點小城鎮、中心城鎮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及實施情況評估中的有關工作。
(十二)貫徹測繪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審核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負責林地管理,擬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森林覆蓋率監測工作,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貫徹落實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開發利用。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貫徹落實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牧)耕還林還草,開展天然林保護工作。貫徹落實林業和草原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貫徹落實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貫徹落實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四)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和石漠化防治工作。擬定各類自然保護規劃、石漠化防治規劃。負責縣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縣級自然資源保護地的審查建議並按程序申報,組織審查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查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和監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開發利用。
(十五)負責陸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定及調整縣級重點保護的陸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開展陸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殖、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和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六)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管理工作。
(十七)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種植新品種保護。
(十八)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尋護、火資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監督檢查等防火工作。
(十九)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省級、市級和縣級資金以及國有資產,提出林業與草原預算內投資、省級、市級和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照縣政府規定權限,審核縣級規劃內和年度計劃投資項目。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擬訂並實施相關規劃和計劃。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應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二十一)開展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對外交流合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和涉外行政許可相關工作。
(二十二)根據授權對落實省委、省政府,六盤水市委、市政府,盤州市委、市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查。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
(二十三)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應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二十四)完成盤州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五)職責調整。
1.劃入原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的職責,原市生態文明建設局(林業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改革局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市水務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職責,原市農業局的草原資源調查、確權登記和草原監督管理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職責。併入市國有重點煤礦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辦公室、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相關職責。
2.劃出原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農田整治項目管理職責、地質災害防治職責。
3.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劃入市自然資源局。 
(二十六)職能轉變。落實黨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加強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2] 

盤州市自然資源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紀要、檔案、信息、宣傳、安全保密、督辦督查、綜合性文稿起草、公產管理、政務公開、機關黨建、意識形態工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禁毒、消防、雙擁、目標績效管理、電子政務平台建設、後勤服務、三變改革等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承擔重要文件文稿起草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黨委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羣工作;負責組織宣傳學習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負責指導機關和所屬單位工、青、婦等羣眾組織建設;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
(二)國土空間規劃科。承擔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規劃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審核專項規劃;負責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採煤沉陷區治理規劃、石漠化防治規劃、濕地規劃、森林防火中長期規劃、林業科技發展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森林公園範圍、森林保護利用規劃、森林經營規劃;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工作。
(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劃並組織實施;執行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林地徵佔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用地預審、項目選址工作;承擔國有建設用地容積率及用途變更工作;承擔土地開發節約集約利用工作;負責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簡稱“市城規委”)日常工作,負責市城規委各項會議的組織準備工作;負責市城規委及專家委員會審議意見、會議紀要及其他各種文件的起草、整理工作;組織市城規委專家委員會對市城規委職責範圍內的審查項目進行評審,收集、整理評審(諮詢)意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審議內容的公示;負責城規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執行自然資源調查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共享和利用監督;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開展森林、土地、濕地、礦產、水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定期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森林資源調查、變更調查和動態監測工作;負責森林覆蓋率監測相關工作;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
(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採煤沉陷區治理、義務植樹活動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開展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起草國土綠化政策,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實施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指導管理森林城市建設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指導草原保護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承擔草原監測與評價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省級以上重要濕地認定、濕地資源監測、評估;組織實施濕地保護、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
(六)自然資源權籍調查科。依法管理城鄉地籍、組織實施土地確權、林地確權、水資源確權、草原確權;配合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林權林地糾紛;指導各鄉(鎮、街道辦)地籍調查和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匯交工作;組織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工作。監督管理地價,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
(七)自然資源保護監督科。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森林資源保護目標責任制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承擔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佔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土地分等定級工作;承擔耕地佔補平衡、增減掛鈎及國土空間批後監管工作;負責監督森林資源、古大珍稀樹種、濕地、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承擔古生物化石保護與管理工作。
(八)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科。依法管理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交易、監測土地市場;擬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九)自然資源災害防治科。提出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的建議,指導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開展羣測羣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指導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災害綜合防治相關工作;組織指導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督促實施,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護措施建設等工作;組織開展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十)政策法規科。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負責自然資源法制宣傳教育、普法、諮詢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查工作;承擔法律顧問有關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組織協調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裁決及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法制聽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權屬糾紛調處工作;承擔自然資源信訪工作。
(十一)礦產資源管理科。承擔縣級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工作,開展礦業權市場建設;編制實施採礦權設置方案,統計分析並指導監督縣級礦業權審批登記,調處礦權糾紛;組織實施礦產資源政策宣傳,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承擔縣級範圍內採礦權登記工作;承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備案工作;承擔礦區範圍劃定、採礦權新立、延續、轉讓和變更登記報批的具體工作;組織擬訂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礦產資源壓覆查詢工作;實施礦產儲量動態監測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採活動和採礦權市場及礦泉水、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組織礦山督查和負責採礦業的統計工作;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                                    
(十二)地理信息管理和測繪科。擬定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要項目;建立和管理測繪基準、測繪系統;開展衞星遙感建設工作,統籌遙感影像應用;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衞星遙感;貫徹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承擔測繪項目備案工作;落實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開展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互聯網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定界限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十三)森林和草原檢疫防治科。指導森林和草原病蟲害檢疫防治、監測調查、森林植物及產品檢疫工作;負責違反森林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行為查處;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規劃並督促實施;指導松材線蟲病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負責森林植物(含木材、苗木、種子、乾果等)的調運檢疫檢查監督,依法查驗植物檢疫證件。
(十四)營林森工產業科。貫徹落實石漠化防治規劃、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石漠化防治等重點生態工程;指導石漠化治理林業植被建設與保護(營林設計、實施、管理)工作;指導林業產業建設、退耕還林、森林資源開發利用工作;負責林業產業項目的儲備、申報的監管工作;負責產業的監測工作;指導森林經營培育工作;指導營造林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
(十五)自然資源行政審批科(政務服務科)。負責臨時用地、設施農用地、採礦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農村宅基地審查報批;負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竣工認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審批;負責臨時佔用林地、林權證、林木採伐許可證 、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植物檢疫證、林木運輸等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政務服務工作。
(十六)財務科。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徵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定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定,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承擔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工作;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擬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參與提出備選項目;承擔機關財務工作。
    (十七)人事教育科。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檔案、勞動工資、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的具體工作;承擔所屬事業單位技術職稱申報工作;承擔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3] 

盤州市自然資源局現任領導

局長:段宇峯
副局長:司波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