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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能力

鎖定
監護能力,是指作為監護人,承擔監督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及財產等合法權益的法律職責的行為能力。衡量監護能力的有無,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條的解釋進行。 [1] 
中文名
監護能力
定    義
作為監護人,承擔監督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及財產等合法權益的法律職責的行為能力
該條指出:“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沒有監護能力的人不能擔任監護人,在法定監護人中應由順序在後的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接任;在指定監護人時由有指定權的部門在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