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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權限

鎖定
所謂監督管理機構的權限,是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為履行職責所享有的權力。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六十八的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1、調查取證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進行調查取證。
中文名
監督管理權限
類    型
權限
享有單位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根    據
《證券法》

目錄

監督管理權限定義

所謂監督管理機構的權限,是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為履行職責所享有的權力。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六十八的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監督管理權限權限

有權採取下列措施:1、調查取證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進行調查取證。
2、詢問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為履行自己的監督管理職責,有權詢問與被監督檢查的事項相關的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所調查的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説明。
3、查閲、複製和封存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為履行自己的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查閲、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户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也有權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予以封存,被封存的文件和資料,有關人員不得自由處理。
4、查詢帳户與申請司法機關凍結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證券和證券帳户,對於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有權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