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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檢察

鎖定
監所檢察是指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對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等監管場所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1979年《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0條第1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設刑事、法紀、監所、經濟等檢察廳,並且可以按照需要,設立其他業務機構”。這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提出“監所檢察”這一名詞。監所檢察職權在不同時期進行着不斷的調整,其名稱已經不能涵蓋其業務範圍,侷限性逐步顯現。2014年底,最高人民檢察院經中央編委批准,決定將全國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部門,以適應新形勢下檢察業務的發展。
中文名
監所檢察
外文名
The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特    點
檢察機關
類    型
檢察監督
檢察監所的主要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辦法》、《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等。
主要職能:包括監所檢察部門的職責有:對監獄(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看守所、拘役所、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對監外執行罪犯實行社區矯正)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監獄、看守所、拘役所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監獄管理局和人民法院審批(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有無不當實行監督;對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超期羈押進行檢察;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中發生的執法司法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偵查;對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勞教人員犯罪案件進行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對偵查活動實行監督(監所檢察部門直接偵查的犯罪案件,需要逮捕、起訴或不起訴的,一律移送公訴部門審查,以加強內部制約);受理被監禁人員及其親屬直接提出的控告和舉報,如對監管幹警違法犯罪行為提出的控告;受理勞教人員及其家屬不服勞教決定,向檢察機關提出的申訴。監所派出檢察院還承擔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不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配合有關部門搞好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1] 
設置情況:省級檢察院或市、州檢察院在大型監獄、勞教所,或監獄、勞教集中地設置派出檢察院,其他監獄、勞教所和看守所由監管場所所在地的市、州檢察院或基層檢察院設置派駐檢察室,實行派駐檢察,依法履行監所檢察職責。監管場所在押人員較少的,由當地檢察院派駐專職檢察人員或實行巡迴檢察。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