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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鎖定
“監察院”為台灣地區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1] 
中文名
監察院
權    利
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現任院長
陳菊
地    址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2號
“監察院”置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監察院”為行使審計權,設審計部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