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盟旗制度
鎖定
盟旗制度是清朝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層貴族而實行的政治制度。天命九年(1624)後金統治者對歸附的蒙古部眾,按八旗組織原則在其原有社會制度基礎上編制旗分,後復以此辦法陸續安置歸附的蒙古諸部。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土爾扈特部蒙古返歸中國後,全蒙古部眾悉數被納入盟旗體制。
[1]
盟旗制度發展歷程
盟旗制度淵源
大領地叫做“兀魯思”,由大的部落集團構成,並以該集團中強大部落名稱為該兀魯思名稱。兀魯思可以分成若干互相聯合的、大的阿寅勒羣,這些阿寅勒羣在一塊共同的土地上游牧,由這塊土地的世襲領主做首領,該首領隸屬於兀魯思領主,人們稱這種阿寅勒聯合體為“鄂托克”。
所以,鄂托克是一塊小領地上的地緣結合體,是明清之際我國蒙古族社會中的基層組織,所有蒙古人都必須加入。在鄂托克中,一家一户的阿寅勒是基本的經濟單位,他們要提供賦税和兵役。鄂托克又是一個軍事組織單位,由鄂托克成員中的壯丁組成的武裝集團叫“和碩”。每一個鄂托克根據人口多少,提供人數不等的和碩隊伍
[4]
。
兀魯思除了分成若干鄂托克外,還可以分成若干“艾馬克”。愛馬克是遊牧於同一地區的同族“阿寅勒”(牧民)集團,是部落的分支,是近親家族的結合。愛馬克也必須要有共同的牧地,否則某一集團就不能稱為愛馬克。愛馬克和鄂托克的主要區別是:愛馬克不僅以地緣關係為基礎,而且必須屬於同一的親族集團。
鄂托克則只以地緣關係為基礎,阿寅勒之間不一定存在着親族關係。愛馬克本身的大小,彼此之間可以相差十分懸殊。有時,一個愛馬克就是一個鄂托克,甚至是一個兀魯思;有時,幾個愛馬克才構成一個鄂托克。由於鄂托克經常以處於支配地位的愛馬克命名,所以,在實際中,愛馬克和鄂托克兩詞常常互相代用
[4]
。
明清之際我國蒙古族社會中,在大小封建主之間,還存在一種集會叫“楚固拉幹”。這種集會不是一種常設機構,集會地點、參加人員也都不固定,而是由參加集會的封建領主根據彼此間的關係事先商定。集會規模的大小也不盡相同,有時在一個兀魯思內部進行,有時在幾個兀魯思之間召開。
楚固拉幹盟會解決的主要問題,或是調解彼此間的關係,或是商討重要的行政、立法事項,或是建立軍事和貿易方面的盟約。蒙古族社會中鄂托克、愛馬克和楚固拉乾的存在,為清朝在蒙古地區建立盟旗制度奠定了基礎
[4]
。
盟旗制度建立
1636年,後金改元為清,是蒙古各部從後金的盟友變為清朝的屬臣的開始。林丹汗的覆滅,表明蒙古社會政治核心的崩潰,清朝的迫切任務是迅速填補這個空白,代之以自己的制度和秩序,把蒙古的力量重新組織起來。清朝在蒙古的制度建設方面必須要考慮三個因素:
其二是制度的建設必須與蒙古社會傳統保持一定的延續性,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其三是蒙古地方組織只能屬於中央,而不能產生與中央相抗衡的新的政治核心的基礎,因而在制度設計上要採取必要的分割和羈縻措施。於是就有了盟旗制度在蒙古的實施。
旗分兩類:
盟旗制度廢除
盟旗制度使蒙古族人民不能越旗遊牧、耕種及往來、在明代封建主長期內訌之後,對穩定蒙古社會秩序起過一定作用外,基本上妨礙了蒙古族的進步和發展。1949年後,盟旗制度已徹底廢除,僅保留盟旗稱謂。盟相當於專區,旗相當於縣,內蒙古自治區採用盟旗稱謂的有3盟、49旗以及3個自治旗。
盟旗制度盟旗劃分
盟旗制度盟的劃分
各盟設盟長一名,雍正六年開始設立副盟長一名,盟長與副盟長的人員從各旗的任職的札薩克和閒散的王公、貝勒中選拔,由理藩院呈遞皇帝報批,任命盟長後要頒發給印信,任期為終身制,但不得世襲,另外,還設有幫辦盟務的一到二個人,協同盟長和副盟長管理盟務
[5]
。
盟旗制度旗的劃分
旗的劃分大致以過去的封建領地鄂托克(otok,地域集團)、艾馬克(aimak,血緣集團)等為基礎,儘可能予以分割,劃一部為多旗,只有少數部得就原部編為一旗。由於統治上的考慮和歷史、地理的原因,旗分兩類:
清中央理藩院監督的札薩克(jasak)旗,統稱“外藩蒙古”。漠南蒙古(又稱內蒙古)六盟二十四部五十一旗、漠北蒙古(又稱外蒙古或喀爾喀蒙古)四盟四部八十六旗、漠西蒙古(含西套蒙古)八盟四部六十四旗屬之,共十八盟、三十二部、二百零一旗。札薩克旗又有“內札薩克”、“外札薩克”之分,漠南蒙古諸札薩克旗屬“內札薩克”,漠北、漠西蒙古諸札薩克旗屬“外札薩克”。其區分同樣出於統治上的考慮,兩者的職權、體制也因之略有差異。
盟旗制度領導制度
盟旗制度設官
除札薩克外,還有總管旗和喇嘛旗,總管旗是清廷的直轄領地,不設札薩克,不實行會盟,由清廷委派總管進行管理,總管旗設總管、副總管、參領、副參領、佐領、驍騎校、護軍校、親軍校等官。總管旗的土地除指定遊牧外,還用於駐軍、屯田、成年男子要承擔勞役、兵役、充當牧丁
[5]
。
喇嘛旗是建立在大寺廟領地上的特殊旗,蒙古地區的喇嘛旗有: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旗、額爾德尼班第達呼圖克圖旗、扎牙班第達呼圖克圖旗。蘇青珠呼圖克圖諾們罕旗、那魯班禪呼圖克圖旗、青海察漢諾們罕旗、錫圖庫倫札薩克旗。喇嘛旗的政治地位與札薩克旗相同,它們互相之間不能干預對方的旗務。喇嘛旗屬下的徒眾和平民對本旗的上層喇嘛有勞役和賦税的義務,但免除了對外所負的兵役、徭役和賦税
[5]
。
- 管理章京
- 梅倫章京
梅倫章京(副章京):管理本旗的行政和軍事事務,受協理台吉和管理章京的監督,副章京的任命,由札薩克王公決定,不需經過盟長批准,一般不是十個佐領(蘇木)的旗,只設章京一人,十個佐領以上的旗設二、三人
[5]
。
- 佐領(蘇木章京)
內屬蒙古不設盟,各旗直接隸屬於將軍、都統或駐札大臣。各旗長官為總管,綜理一旗事務,由地方官員奏請朝廷補放。有些部落,如阿爾泰烏梁海,部分旗的總管由副都統、散秩大臣兼任。旗長為副都統者,稱“副都統旗”;為散秩大臣者,稱“散秩大臣旗”;為總管者,稱“總管旗”。內屬蒙古的佐領及以下官吏與外藩蒙古相同。
[5]
盟旗制度駐紮大臣
駐防將軍 | 駐紮大臣 | 轄區 | 駐地 | 地圖 |
---|---|---|---|---|
(定邊左副將軍) | 直轄 | |||
幫辦大臣(蒙古辦事大臣) | ||||
(科布多辦事大臣) | ||||
布倫托海辦事大臣 |
盟旗制度盟旗列表
盟旗制度內屬蒙古
八旗察哈爾統屬於察哈爾都統。
歸化城土默特二旗統屬於綏遠城將軍。
- 歸化城土默特左旗
唐努烏梁海五旗隸屬於烏里雅蘇台將軍。
- 唐努旗
- 薩拉吉克旗
- 託錦旗
- 庫布蘇庫勒諾爾旗
- 奇木奇克河旗
科布多內屬各部
科布多各部統屬於科布多參贊大臣。
- 札哈沁部 一旗
札哈沁總管旗
- 科布多額魯特部 一旗
- 額魯特總管旗
盟旗制度外藩蒙古
- 昭烏達盟(統屬於熱河都統)
- 阿嚕科爾沁旗
- 扎魯特右翼旗
- 扎魯特左翼旗
- 敖漢部 一旗
- 柰曼部 一旗
- 巴林部 二旗
- 扎魯特部 二旗
- 翁牛特部 二旗
- 阿嚕科爾沁部 一旗
- 克什克騰部 一旗
- 喀爾喀左翼部 一旗
- 土默特左翼旗(附唐古特喀爾喀旗)
- 喀喇沁部 三旗
- 土默特部 二旗
- 阿巴噶右翼旗
- 阿巴噶左翼旗
- 阿巴哈納爾右翼旗
- 阿巴哈納爾左翼旗
- 烏珠穆沁右翼旗
- 烏珠穆沁左翼旗
- 烏珠穆沁部 二旗
- 阿巴哈納爾部 二旗
- 浩齊特部 二旗
- 阿巴噶部 二旗
- 蘇尼特部 二旗
- 烏喇特後旗
- 茂明安旗
- 四子部落 一旗
- 茂明安部 一旗
- 烏喇特部 三旗
- 喀爾喀右翼部 一旗
- 伊克昭盟
- 鄂爾多斯右翼前末旗
- 鄂爾多斯部 七旗
- 汗阿林盟
- 土謝圖汗旗、中旗、中次旗、中左旗、中左翼末旗、中右旗、中右末旗、左翼中旗、左翼中左旗、左翼前旗、左翼左中末旗、左翼右末旗、左翼末旗、左翼後旗、右翼左旗、右翼左後旗、右翼左末旗、右翼右旗、右翼右末旗、右翼右末次旗
- 土謝圖汗部 二十旗
- 車臣汗旗、左翼中旗、中右旗、右翼中旗、中末旗、中左旗、中後旗、左翼前旗、右翼中右旗、左翼後旗、左翼後末旗、右翼後旗、中末右旗、右翼中左旗、右翼前旗、右翼左旗、中末次旗、左翼右旗、中右後旗、左翼左旗、中左前旗、中前旗、右翼中前旗
- 車臣汗部 二十三旗
- 額魯特貝子旗(額魯特旗)
- 賽音諾顏旗、中左旗、中左末旗、中右旗、中右翼末旗、中前旗、中後旗、中後末旗、中末旗、左翼中旗、左翼左旗、左翼左末旗、左翼右旗、右翼中左旗、右翼中右旗、右翼中末旗、右翼左末旗、右翼末旗、右翼前旗、右翼右後旗、右翼後旗、右末旗
- 賽音諾顏部 二十二旗
- 附 額魯特部 (準噶爾部) 二旗
- 札克畢賴色欽畢都裏雅諾爾盟
- 輝特旗
- 札薩克圖汗旗(右翼左旗)、中左翼左旗、中左翼右旗、中左翼末旗、中右翼左旗、中右翼末旗、中右翼末次旗、左翼中旗、左翼左旗、左翼右旗、左翼前旗、左翼後旗、左翼後末旗、右翼前旗、右翼後旗、右翼後末旗、右翼右旗、右翼右末旗
- 附 輝特部 一旗
科布多所屬札薩克旗
科布多各部統屬於科布多參贊大臣。
- 杜爾伯特部 (綽羅斯氏) 十四旗(左右翼賽音濟雅哈圖盟)
- 輝特下前旗(附杜爾伯特右翼)
- 輝特下後旗(附杜爾伯特左翼)
- 杜爾伯特右翼前旗
- 杜爾伯特右翼前右旗
- 杜爾伯特右翼中右旗
- 杜爾伯特汗旗(特固斯庫魯克達賴汗旗)
- 杜爾伯特左翼中旗
- 杜爾伯特左翼中左旗
- 杜爾伯特左翼中前旗
- 杜爾伯特左翼中後旗
- 杜爾伯特左翼中上旗
- 杜爾伯特左翼中下旗
- 杜爾伯特左翼中前左旗
- 杜爾伯特左翼中前右旗
- 杜爾伯特左翼中後左旗
- 杜爾伯特左翼中後右旗
- 杜爾伯特左翼 十一旗(賽音濟雅哈圖左翼盟)
- 杜爾伯特右翼 三旗(賽音濟雅哈圖右翼盟)
- 附 輝特部 二旗
西套蒙古二旗不設盟。
- 額濟納土爾扈特旗
青海蒙古各部
- 青海和碩特部 二十旗
- 和碩特前頭旗
- 和碩特前左翼頭旗
- 和碩特北右翼旗
- 和碩特北左末旗
- 和碩特北右末旗
- 和碩特東上旗
- 和碩特南左翼中旗
- 和碩特南左翼末旗
- 和碩特南右翼中旗
- 和碩特南右翼末旗
- 和碩特西左翼後旗
- 和碩特西右翼後旗
- 和碩特西右翼中旗
- 和碩特西右翼前旗
新疆蒙古各部
新疆蒙古各部統於伊犁將軍。
- 西路舊土爾扈特部旗
- 西路舊土爾扈特部
- 東路舊土爾扈特右旗
- 東路舊土爾扈特左旗
- 東路舊土爾扈特部
- 北路舊土爾扈特旗
- 北路舊土爾扈特右旗
- 北路舊土爾扈特左旗
- 北路舊土爾扈特部
- 南路舊土爾扈特卓裏克圖汗旗
- 南路舊土爾扈特中旗
- 南路舊土爾扈特右旗
- 南路舊土爾扈特左旗
- 南路舊土爾扈特部
- 南路烏訥恩素珠克圖盟
- 北路烏訥恩素珠克圖盟
- 東路烏訥恩素珠克圖盟
- 西路烏訥恩素珠克圖盟
黑龍江蒙古各部
黑龍江蒙古各部統屬於黑龍江將軍。
- 額魯特部
- 博東齊旗
- 布圖庫旗
盟旗制度遊牧喇嘛部落
盟旗制度意義
盟旗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族封建主之間為爭奪屬民和牧場而引起的爭端,有利於牧業的民展和社會的安定,同時由盟長監督和控制各旗,也達到削弱蒙古內部各封建主勢力的目的,有利於清廷的統治
[5]
。
清代前期,盟旗制度下的盟主要是指會盟制度。按清政府規定,每隔三年,每個盟都要在指定地點“簡稽軍實,巡閲邊防,清理刑名,編審丁冊”。每盟設盟長1人,辦理會盟事務。盟長在本盟內旗扎薩克中選任,報理藩院請旨簡放,由理藩院頒給印信。到清代後期,盟才發展為蒙古族地區一級行政機構,盟長有了辦事衙署,增設了副盟長,以及幫辦盟務等人員。盟長的職權和作用大大提高了
[4]
。
盟旗制度下的旗,是清代蒙古族地區的治事機構、軍事組織。每旗設扎薩克1人,由理藩院頒給印信,作為旗的首腦總理旗務。扎薩克的職責,一般包括旗內的行政、軍事、司法、課税、差派、屬官任用和牧場更換。扎薩克的屬官有:協理旗務台吉2—4員,管旗章京、副章京2—3員,也均需要經過清政府批准。旗內150丁編1佐,1丁1户,即150户,設佐領,管理佐內事務。每佐還設驍騎校、領催等員,負責審查本佐內的户籍、錢糧、婚喪、訴訟、田土等事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