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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國對日管制委員會
鎖定
盟國對日管制委員會(Allied Control Council for Japan),是根據1945年12月27日蘇、美、英三國外長莫斯科會議的決議,並徵得中國同意於1946年3月在東京成立的委員會。由中、蘇、美三國代表各一人和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四國聯合代表一人組成,由盟軍最高統帥(或代表)任主席。
盟國對日管制委員會發展歷程
盟國對日管制委員會建立
日本投降後,採取何種形式佔領和管理日本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問題。關於制定處置日本的政策,美國堅持自己擁有決定權,而其他盟國只擁有諮詢權;關於執行政策的權力,美國堅持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將軍擁有絕對權威。 其實,在盟國佔領日本初期,麥克阿瑟將軍已開始執行日本於1945年9月2日簽署的投降書的各項條款。蘇聯、英國、中國儘管願意承認美國在佔領日本方面的領導權,但提出要在制定和執行對日佔領政策上分享權利。蘇聯和美國在觀點和政策上的矛盾尤為突出。為了確定處置日本的管制機構,美國和蘇聯進行了長達4個月的談判,最終達成協議,這個協議也為英、中兩國所接受。“遠東委員會” 和“盟國對日管制委員會”的章程是美蘇雙方妥協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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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國對日管制委員會運作
“盟國對日管制委員會”章程規定:該組織成員由美、蘇、中、英(同時代表聯合王國、澳大亞、 新西蘭和印度) 四國各派一名代表構成,美國代表由駐日盟軍總司令(或其代理)充任,並擔任“盟國對日委員會” 主席。 每一個成員國代表可以由熟悉軍事和民政事務的助理陪同。“盟國對日委員會” 至少每隔兩週開會一次。所有執行日本投降條款的命令、佔領及管制日本的命令以及各種指令,均由駐日盟軍總司令發佈。作為盟國在日本的唯一行政權威,在任何情況下,所有的行動都應在駐日盟軍總令的領導下並通過他來執行。在發佈重大問題的命令以前,如果形勢許可,駐日盟軍總司令應與“盟國對日委員會”的成員商議並徵詢意見,他對這些問題的決定,具有約束力。在執行“遠東委員會”關於變更管制辦法、日本憲政機構,以及日本內閣成員的決策時,倘若“盟國對日委員會” 的成員與駐日盟軍總司令(或其代理) 有異議,在“遠東委員會”就此達成協議以前,駐日盟軍總司令應該停止發佈關於這些問題的命令(這是擁有諮詢性質的“盟國對日委員會” 的“控制權威”)。 在必要的情況下,對日本政府的個別內閣成員的任免,駐日盟軍總司令與“盟國對日委員會” 的其他成員協商後有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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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國對日管制委員會撤銷
1951年9月4日,對日和會在舊金山召開,包括日本在內的52 個國家受到
邀請。但是,中國、朝鮮、韓國、蒙古等國被排斥在外,印度、南斯拉夫
因反對美國的方案而拒絕出席。9月8日,除蘇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外,49
個國家的代表在對日和約上籤了字。 條約簽訂後,駐日盟軍總司令部宣佈結束對
日佔領並自行解散,“盟國對日委員會” 和“遠東委員會”也隨之宣告撤銷。
1952 年4月23 日“盟國對日委員會”舉行最後一次會議宣佈本會解散,在這次會議上蘇聯代表基斯連科少將發表瞭如下聲明:“盟國對日委員會是根據蘇聯、
美國和英國及以後並有中國參加的莫斯科外長會議的決定而設立的,解散這個委
員會是美國政府的又一次非法行為。 它之所以非法,是因為它是以非法的單獨對日和約為根據的,這個和約的締結違反了《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雅爾
塔協定》、遠東委員會的決定及聯合國宣言等關於日本的國際協
定。盟國對日委員會的解散使美國政府公然違反它在日本問題上所承擔的義
務的政策發展到了極點,雖然這個盟國委員會絕沒有履行1945年蘇、美、英三
國(後來又有中國參加)莫斯科外長會議的決定所委託給它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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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國對日管制委員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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