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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光祖

鎖定
盛光祖,男,漢族,1949年4月出生,江蘇江寧人,大學普通班,1968年參加工作。曾任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 [2]  [8] 
2023年12月12日,陝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盛光祖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盛光祖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盛光祖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4] 
中文名
盛光祖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蘇江寧
出生日期
1949年4月

盛光祖人物履歷

歷任上海鐵路局南京分局黨委書記,杭州分局分局長、黨委書記,南京分局分局長、黨委書記,濟南鐵路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1994年11月,任鐵道部黨組成員、總經濟師;
1996年01月,任鐵道部政治部主任(副部長級)、黨組成員;
1999年01月,任鐵道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2000年04月,任海關總署副署長、黨組成員;
2002年02月,任海關總署黨組副書記、副署長;
2003年09月,任海關總署黨組副書記、副署長,海關副總監;
2007年07月,任海關總署黨組書記(正部長級)、副署長,海關副總監;
2008年03月,任海關總署署長、黨組書記,海關總監;
2011年02月,任鐵道部部長、黨組書記;
2013年03月,任中國鐵路總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 [6] 
2016年11月,任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 [5] 

盛光祖擔任職務

中共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大代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1]  [7] 

盛光祖人物事件

盛光祖違紀被查

2022年3月2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原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盛光祖涉嫌嚴重違紀違法,配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4] 

盛光祖開除黨籍

2022年9月1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原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盛光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盛光祖理想信念喪失,政治意識淡漠,對抗組織審查,熱衷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旅遊等活動安排,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對親屬失管失教,縱容、默許親屬倚仗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將公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靠海關吃海關”“靠鐵路吃鐵路”,用人腐敗和用權腐敗交織,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盛光祖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盛光祖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9] 

盛光祖決定逮捕

2022年10月8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原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盛光祖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盛光祖作出逮捕決定。  [10-11] 

盛光祖提起公訴

2023年2月20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原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盛光祖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陝西省寶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寶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盛光祖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盛光祖,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寶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盛光祖利用擔任海關總署黨組副書記、副署長、黨組書記、署長,原鐵道部黨組書記、部長,原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離職後利用其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2] 

盛光祖一審開庭

2023年8月3日,陝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原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盛光祖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
盛光祖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一審開庭 盛光祖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一審開庭
陝西省寶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4年至2022年,盛光祖利用擔任海關總署黨組副書記、副署長、黨組書記、署長,原鐵道部黨組書記、部長,原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晉升、工作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666萬餘元。
2021年11月,盛光祖利用原擔任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在企業經營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2015年至2022年,盛光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14萬餘元。
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盛光祖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盛光祖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盛光祖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3] 

盛光祖一審宣判

2023年12月12日,陝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盛光祖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盛光祖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盛光祖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盛光祖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一審宣判 盛光祖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一審宣判 [14]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2年,被告人盛光祖利用擔任海關總署黨組副書記、副署長、黨組書記、署長,原鐵道部黨組書記、部長,原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晉升、工作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財物摺合共計人民幣5666萬餘元。2021年11月,盛光祖利用原擔任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在企業經營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其間,盛光祖非法收受相關人員財物摺合共計人民幣714萬餘元。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盛光祖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均應依法懲處。鑑於盛光祖部分受賄系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全部贓款贓物及孳息已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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