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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陽市民政局

鎖定
根據《中共益陽市委益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益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益發〔2010〕4號)和《中共益陽市委益陽市人民政府關於益陽市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益發〔2010〕5號),設立益陽市民政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中文名
益陽市民政局
辦公地址
益陽市鹿角園路155號

益陽市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對全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制度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低收入家庭認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全市城鄉基層羣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法定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六)貫徹實施有關婚姻管理的法規和政策,推進婚俗改革;負責涉香港、澳門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七)擬訂全市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市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貫徹實施有關殘疾人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十)貫徹實施有關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的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擬訂促進全市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全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會同財政部門監督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二)擬訂全市社會工作、志願服務的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全市困難羣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羣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全市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衞生健康委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市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市衞生健康委負責擬訂應對全市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民政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編制公佈行政區劃信息的市行政區劃圖。 [2] 

益陽市民政局內設機構

辦公室(政策法規科、老區辦)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後勤、檔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參與促進革命老區經濟發展工作。
人事科(離退休人員管理科):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民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全市民政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
規劃財務科 :指導和監督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擬訂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辦法,會同財政部門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全市民政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與內部審計工作。
社會組織管理科:按照管理權限負責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指導區縣(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社會救助科: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制度和標準,負責全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工作;開展社會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監督全市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參與擬訂全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辦法。
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科(區劃地名科):擬訂全市城鄉基層羣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法定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社會事務科(殯葬執法大隊):推進全市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殯葬改革執法工作;擬訂全市婚姻、殯葬、殘疾人權公益保護、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指導監督婚姻登記服務機構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機構的工作,協調縣際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事務,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
養老服務科:承擔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全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監督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的工作。
兒童福利科:擬訂全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監督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服務、救助保護機構的工作。
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科:擬訂促進全市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擬訂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行為;擬訂金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政策,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社會組織綜合黨委:負責社會組織的黨羣工作。
殯葬事務中心:承擔中心城區火化區殯葬事務服務工作。
婚姻登記服務中心:負責涉香港、澳門的婚姻登記服務工作。
市慈善事業服務中心:開展慈善宣傳,接收、籌募、分配慈善款物,開展慈善項目和救助活動。
市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負責為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社會貧困户提供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
市救助管理站: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教育和安置工作。
市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中心:負責全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數據庫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承擔市本級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市安定醫院(市第五人民醫院、市優撫醫院、市老年康復中心、市自願戒毒中心):為精神病患者提供診療和心理諮詢服務;為優撫對象提供醫療服務工作;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醫療康復等綜合性服務;開展綜合醫療和自願戒毒服務。
市殯儀館:提供悼念場所服務;提供屍體火化服務和骨灰包裝、存放、保管服務;從事墓園開發建設及運營。
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負責全市社會福利彩票、電腦彩票的發行工作。 [4] 

益陽市民政局現任領導

局長:劉方軍 [7] 

益陽市民政局獲得榮譽

全市民政系統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支持和主管部門的精心指導下,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構建和諧社會和建設新農村重大戰略部署,遵照“保障民生、發展民主、服務社會”的工作宗旨,求真務實,開拓創新,各項民政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特別是社區建設、軍休、救災、民間組織、農村敬老院改擴建、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等工作,多次受到了省民政廳、益陽市委、市政府的表彰,得到了民政部的高度讚揚和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市民政局連年被評為“文明機關單位”,“市政府十件實事辦理工作先進單位”,“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先進單位,“紀檢監察工作先進單位”,連續五年被省民政廳評為全省民政工作先進單位,其中敬老院改擴建工作連續五年被省民政廳和省八件實事驗收組評為全省第一名。 [1] 

益陽市民政局人員編制

局機關現有行政編制24個。局黨組成員5人,其中副局長3人,紀檢組長1人;副調研員1人,副處級幹部1人。局機關內設科室12個,局屬事業單位9個,其中副級處事業單位1個:殯葬事務中心。正科級事業單位8個:市婚姻登記服務中心、市慈善事業服務中心、市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市救助管理站、市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中心、市第五人民醫院、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市殯儀館。
全市所轄赫山、資陽、安化、桃江、沅江、南縣六個區縣(市)均設有民政局,大通湖區設民政和人社局;益陽高新區設社會事務管理局,內設民政辦公室。 [3] 

益陽市民政局辦事指南

[5] 
收養登記工作規範
為了規範收養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和《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一章 收養登記機關和登記員
第一條 收養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收養登記行政職能的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規範,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收養登記工作。
第二條 收養登記機關的職責:
(一)辦理收養登記;
(二)辦理解除收養登記;
(三)撤銷收養登記;
(四)補發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係證明;
(五)出具收養關係證明;
(六)辦理尋找棄嬰(棄兒)生父母公告;
(七)建立和保管收養登記檔案;
(八)宣傳收養法律法規。
第三條 收養登記的管轄按照《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和《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條 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應當使用民政廳或者民政局公章。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刻制收養登記專用章。
第五條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設置有專門的辦公場所,並在醒目位置懸掛收養登記處(科)標識牌。
收養登記場所應當莊嚴、整潔,設有收養登記公告欄。
第六條 收養登記實行政務公開,應當在收養登記場所公開展示下列內容:
(一)本收養登記機關的管轄權及依據;
(二)收養法的基本原則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權利、義務;
(三)辦理收養登記、解除收養登記的條件與程序;
(四)補領收養登記證的條件與程序;
(五)無效收養及可撤銷收養的規定;
(六)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依據;
(七)收養登記員職責及其照片、編號;
(八)辦公時間和服務電話(電話號碼在當地114查詢台登記);
(九)監督電話。
收養登記場所應當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和《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及其他有關文件供收養當事人免費查閲。
收養登記機關對外辦公時間應當為國家法定辦公時間。
第七條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實行計算機管理。各級民政部門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收養登記管理信息化建設創造條件。
第八條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配備收養登記員。收養登記員由本級民政部門考核、任免。
第九條 收養登記員的主要職責:
(一)解答諮詢;
(二)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收養登記、解除收養登記、補發收養登記證、撤銷收養登記的條件;
(三)頒發收養登記證;
(四)出具收養登記證明;
(五)及時將辦理完畢的收養登記材料收集、整理、歸檔……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