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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爾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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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爾原則即羅伯特·皮爾的9條警務原則的統稱。
皮爾原則的最核心思想——“警察即公眾,公眾即警察”。
中文名
羅伯特·皮爾
外文名
Robert Peel
國    籍
英國
職    務
政治家

皮爾原則核心

皮爾原則的最核心思想——“警察即公眾,公眾即警察”。
這句話體現的也就是“全民皆警”的思想。警察應該把自己作為社區的一部分,通過社區公眾共同抵禦犯罪,警察逐漸向“讓權於民”、“還權於民”的方向發展。同時,“皮爾原則”核心思想“警察即公眾,公眾即警察”,也是是現代警察警政思想的基本指導原則。

皮爾原則內容

羅伯特·皮爾的9條警務原則:
1.警察的基本使命是預防犯罪和無序,而不是用軍事力量和嚴厲的法律懲罰來鎮壓犯罪和騷亂。
2.警察履行其職責的能力,有賴於公眾對警察的存在、行為以及獲得並保持公眾尊重能力的認可。
3.警察必須獲得公眾心甘情願的合作,他們必須自願地遵守法律,才能得到和保持公眾的尊重。
4.警察得到公眾配合的程度高低,與為實現警察目標所需要使用的武力與強制的多少成反比。
5.警察不靠迎合公眾的意見,而是靠展示他們對法律絕對公正的忠誠來尋求和保持公眾的喜愛,他們靠樂於不分種族與社會地位地為所有的社會成員提供個人服務與友誼,靠禮貌和友誼的良好脾氣,靠樂於犧牲個人以捍衞和保護生命來獲得公眾的喜歡。
6.警察只有在説服、建議和警告都不足以實現警察的目標的情況下才能使用需要程度的武力以確保法律得到遵守和秩序得到恢復。並且,警察應該在任何情況下都僅僅使用最低限度的武力以實現警察目的。
7.任何時候警察都應該和公眾保持這樣一種關係,以實現警察是公眾和公眾是警察的歷史傳統。警察僅僅是這樣一種公眾,他們專職就社區的福利向每個市民負責並由此獲得報酬。
8.警察應該一直為實現其功能而行動,而絕不用為個人和國家報仇或武斷地審判犯罪和懲罰罪犯的方式篡奪審判權。
9.警察效率的判斷標準是沒有犯罪和騷亂,而不是警察為對付他們而採取的行動的那些看得見的證據。

皮爾原則闡釋

第1條説明了警察的工作性質。
羅伯特·皮爾當初建立大倫敦都市警察時,首先明確了英國警察工作的性質,應該是“預防犯罪,防患於未然,而不是偵查和處罰犯罪。”即預防而不是鎮壓,從而使得英國警察的建立取得了巨大成功。一直到現在,羅伯特·皮爾對於警務的性質定位仍被英國警察學界所傳承。
英國著名學者羅伯特·雷納在其代表作《警察與政治》一書中提出,“應該將警務的概念與社會控制的概念相區分,社會控制是一個非常寬泛的社會學概念,被看作是再造社會秩序的所有行為,而警務是社會控制的一個特殊層面”。他在書中指出,警務的概念與社會控制的概念十分接近,而隨着社會控制這一概念的廣泛應用,對警務概念定義得更加寬泛帶來了對這一概念理解的不準確的危險。懲罰是社會控制的一個顯著層面,而警務也帶有一定的懲罰行為,這就混淆了作為社會控制過程的一個特別層面的警務觀念的特殊性。
因此,在羅伯特·雷納看來,警務是一種系列的活動。這種觀點的基礎是把通過監控和確認威脅的方法來提供安全服務的努力作為確定警務概念的一種參考因素。據此,將警務定義為用於維護特定社會秩序和安全的活動。為了避免將警務的概念泛化,即避免將所有的社會控制都包括在警務工作之中。在這些社會控制活動中應當考慮哪些是警務,因為在數量龐大的、幾乎滲透在人們日常生活的各個方面的法律規範和社會控制的方式中,相互之間會有一些區別。警務應當包含有組織的維護秩序、保持安寧、犯罪調查與預防以及其他的調查形式,其中還可能包括有意識的權力運用。
第2到第7條原則指出了警察應該如何正確建立與維持警民關係。這6條原則體現了警察的合法化問題、使用武力的原則等問題。
在羅伯特·皮爾建立新式警察以前,法國已經建立了類似的警察制度。法國警察是高度中央集權的國家憲兵與國家警察,作為歐洲大陸警察模式的代表,其警務風格倚重偵查和一些“秘密手段”,如便衣警探混在民眾中來調查民眾意見與言論等。與法國不同,英國向來崇尚民主與自由,反對專制與暴力。公眾害怕英國建立的警察模式也像法國那樣,因此羅伯特·皮爾的新警察制度建立之初,受到了民眾的強烈反對,這也是羅伯特·皮爾建立新警察制度時所最擔心的,因此如何正確建立與維持警民關係就成為了其警務原則的核心內容。
這6條原則指出,警察首先要得到公眾認可與支持,這是警察能夠履行職責的基礎。得到公眾的支持不是靠軍事力量和嚴厲的法律懲罰,而是要靠自身對法律的嚴格遵守。這些思想在當時對於公眾接受警察這一方面起了關鍵作用。尤其是其中關於使用武力的“最小動用武力原則”,因為這一原則,使當時英國警察沒有足夠的武力保障,警察按規定允許使用的“最終可訴諸使用的東西”也只是警棍,直到19世紀30年代,經過嚴格挑選的警察在執行具體的危險任務或巡邏時才被允許佩帶一把手槍或短劍,而且使用時要經過嚴格的檢查。在處理暴亂衝突過程中,受傷的經常是警察,但這反而卻激起了民眾對於警察的同情,加上實踐證明警察的建立確實使社會秩序好了許多,因此英國公眾逐漸開始接受並轉而支持警察,英國警察制度也因此建立並蓬勃發展起來。英國警察也將這一原則稱為“以退為進”或者“以輸為贏”的原則。
第8條和第9條原則顯示了英國警察的行動準則。
第8條顯示了英國警察應該保持政治中立的態度。英國是資本主義多黨制國家,為了維護警察作為社會秩序維持者的建立初衷,避免警察淪為黨派紛爭的工具,這一條原則的規定也顯得尤為重要。正是在這條原則的指導下,很大程度上保持了警察在英國客觀公正的形象,這也與第3條和第5條相呼應。直到1887年,警察才有權參加選舉。
第9條顯示了對英國警察的評價標準,這一條與第1條呼應,指出警察不應着重於犯罪打擊,而是應該致力於預防犯罪的發生,這也可以為建立警察評價體系提供思想理論指導。

皮爾原則淵源

羅伯特·皮爾於1829年建立了“大倫敦警察廳”,標誌着近代制服警察制度的建立。在建警初期,羅伯特·皮爾提出的九項警務原則,深刻體現了英國警察的性質,使警察事業在英國取得了輝煌的成就,同時對世界許多國家的警察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得到了各個歷史時期警察的重視,體現了其思想在指導英國警察工作和改革等方面的價值。
18世紀末19世紀初,英國參加歐洲反法聯盟耗費了巨大資產,加之政治、宗教、勞資矛盾複雜尖鋭,導致羣眾騷亂此起彼伏,犯罪活動日益嚴重。社會的動盪迫使英國當局不得不考慮創建全新和更有效的警察制度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資本主義的發展。因此在1829年,時任英國內政大臣的羅伯特·皮爾於是建立了“大倫敦警察廳”,標誌着近代制服警察制度(以下簡稱新警察)的建立。
為了規範隊伍管理,保證其職責的完成,英國在“大倫敦警察廳”建立不久就頒佈了《警察訓令》(1829年,由廳長查爾斯·羅恩和理查德·梅尼起草,羅伯特·皮爾審定)。這是世界警察史上第一個專項警察法令,《警察訓令》作為英國同時也是世界歷史上第一部有關警察行為準則和警務活動原則的經典文件,雖然沒有以警察職業道德的形式獨立出現,但其所確定的禮貌、剋制、最小武力、公平執法、公眾滿意以及預防犯罪為本等行為準則和警務原則,都是警察職業道德所應該規範的主要行為,因此,它不僅至今仍為英國乃至世界各國警察所效法,而且也在實際上成為近代警察職業道德形成的重要標誌。《警察訓令》規定了立警和警察立法的12項原則。  在“建警12項原則”的基礎上,羅伯特·皮爾又提出了“9項警務原則。

皮爾原則歷史地位及影響

羅伯特·皮爾的9項警務原則,構成了一套完整的警務理論,更建立了一個完整的警察理論體系。羅伯特·皮爾的9條警務原則,前後呼應,勾勒出了英國警察客觀、公正、親民的社會秩序維持者的形象。
9條原則之中貫穿英國警察的性質與原則,短短的九句話不僅深刻揭示了英國警察的性質,更建立了一個完整的警察理論體系。也正是在這九條原則的指導下,英國的警察創造了警察職業在英國的輝煌時期,到了20世紀50年代左右,警察儼然成為英國的形象代表之一。羅伯特·皮爾建立了現代制服警察制度,同時在其所創立的警務原則指導下,這一制度又得到了進一步的發揚光大,對行政結構的完善以及歷史的進步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被稱其為第一次警務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