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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條法事類纂

鎖定
《皇明條法事類纂》一書雖題曰“皇明”,實際內容止有憲宗和孝宗兩朝的文書。這一事實表示在此書以前,很可能還有這類典籍的編輯而現在散佚了。《皇明條法事類纂》五十卷,分八“類”,“類”下列“罪目”。它的“類”和《大明律》的“律”幾乎完全相同,只有一點差異:《五刑》類在《大明律》中是《名例律》的首篇,而是書編者則別為一“類”(“律”),且編次居首。“類”(“律”)下的“罪目”,絕大多數也和《大明律》的“罪目”相同,只有極少數條為《大明律》所無。
中文名
皇明條法事類纂
題    曰
皇明
內    容
憲宗和孝宗兩朝的文書
最早編輯時間
天順八年

皇明條法事類纂書籍結構

每項罪目之下系吏户禮兵刑工六部和都察院等衙門題本一道或若干道,間或也雜有題準。題本一經“聖旨”“是”了的,“準議”了的,“準擬”了的,就都成了“題準”或“奏準”。“題準”“奏準”當時都奉以為“例”。“例”是輔“律”而行的,也完全具有律令的性質。“律”和”例”都可以據以定罪決遣。“律”是皇祖(“前主”)所是而定的,“例”是“列聖,(“後主”)所是而立的,這是它們的不同處。 [1] 

皇明條法事類纂編寫時間

正編五十卷中的題本最早是天順八年的,天順是英宗年號文件雖是英宗天順年的,其實是憲宗朝的。因為英宗死於天順八年正月,而此五十卷所收文件都是天順八年正月以後的。最晚的是孝宗弘治九年十二月初二日的一道題本。因此可以説五十卷中的。
“附編”的239件,就時間上説,和前五十卷相同最早的也是天順八年的,最晚的是弘治七年的。但有一點不同,就是在這宗文件的末尾有户部和刑部世宗嘉靖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兩道題本。這兩道題本都是審議前此巡按直隸監察御史戴金所奏鹽法十二事,具題請旨而經世宗皇帝同意了的 [1] 

皇明條法事類纂意義

舊鈔本《皇明條法事類纂》所輯錄的材料,全是明朝的檔案,而且其中絕大部分是首尾俱備的題本, “題準”止佔少數。它為研究明史保留下來了一大宗重要的原始史料。 [1] 

皇明條法事類纂日藏抄本

舊鈔本《皇明條法事類纂》,五十卷,日本東京大學附屬圖書館裁,古典研究會昭和四十一年影印本。舊題“監察御史臣戴金奉救編次”,見於本鈔本《總目》之首。又題“監察御史戴金編次”,無“臣”與“奉救”三字,見於各卷卷目之前。五十卷正文之末,又附有各類題本、題準乃至大赦令一大宗,不分卷,亦不具輯錄者姓名。為介紹方便起見,姑名五十卷之正文為“正編”,末附之文書為“附編”。日本影印本分上下兩卷(冊)。上卷八百零三頁,下卷四百二十六頁,“附編”三百一十八頁。共一千五百四十七頁。影印本系縮印,每頁為原鈔本的兩頁。所以原鈔本的“正編”五十卷和“附編”,共該三千零九十四頁。以影印本每頁平均八百字計算,鈔本的全部共約一百二十萬字。這的確是一部鉅作。鈔本卷首有序,日《御製皇明條法事類纂序》,序後即總目,日“大明文淵閣鈔寫永樂大典條法事類纂總目”。總目之末,復記“大明文淵閣永樂大典鈔寫進本條法事類纂總目終”。御製序之前扉頁之內,還錄有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屍嘉泰條法事類纂八十卷”一則,洪頤煊《讀書叢錄》題“明條法事類纂五十卷”一則,錢竹汀題“明條法事類纂五十卷”一則,錢竹汀跋一則。此外還有“延陵孫星衍閲於冶城山館”,“頤道居士文述讀於青柯館,道光八年小春漁址拜誦”,“小長蘆金風亭長七十七翁彝尊閲於海”。 [1] 
參考資料
  • 1.    王毓銓.《皇明條法事類纂》讀後:《明史研究論叢》,1982年第0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