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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雲

(山西省委原常委、統戰部部長)

鎖定
白雲,女,漢族,1960年12月生,山西五台人,197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6年12月參加工作,中國人民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畢業,碩士研究生學歷,工商管理學碩士學位。曾任山西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
2016年10月19日,因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被控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81.83015萬元。
中文名
白雲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西五台
出生日期
1960年12月
畢業院校
中國人民大學

白雲人物履歷

1976.12--1979.05國防科委廿基地通訊總站衞生隊衞生員;
1979.05--1984.09雁北軍分區後勤部衞生科衞生員、護士;
1984.09--1986.05朔縣縣委宣傳部黨教科副科長;
1986.05--1986.09平朔礦區工委幹事(期間:1984.09-1986.07在雁北師範專科學校幹部專修科學習);
1986.09--1988.06平朔礦區工委團委書記;
1988.06--1989.01朔州市委籌備組組織組工作;
1989.01--1990.04共青團朔州市委負責人;
1990.04--1993.03共青團朔州市委書記;
1993.03--1997.12共青團山西省委副書記(期間:1994.09--1997.07在中國人民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在職碩士研究生學習;1996.09--1997.01在中央黨校進修二班學習);
1997.12--2001.02共青團山西省委副書記、黨組副書記;
2001.02--2003.03共青團山西省委書記、黨組書記;
2003.03--2003.06待安排;
2003.06--2004.02呂梁地委副書記(正廳級);
2004.02--2006.02呂梁市委副書記(正廳級);
2006.02--2006.04陽泉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6.04--2009.04陽泉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9.04--2012.01陽泉市委書記;
2012.01--2013.01運城市委書記;
2013.01--2013.02山西省委常委、運城市委書記;
2013.02--2014.09山西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

白雲擔任職務

九屆、十屆省委委員,省十屆人大常委,八屆省政協常委。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政協第十三屆山西省委員會委員。 [8] 

白雲人物事件

白雲涉嫌違紀

2014年08月29日,中紀委監察部網站發佈消息:山西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白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1] 

白雲免去職務

2014年09月02日,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山西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白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2] 
2014年09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代表資格審查委員的審查報告,確認白雲的代表資格終止。 [3] 

白雲雙開處分

2015年02月03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山西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白雲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白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鉅額賄賂;收受禮金。
白雲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白雲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與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 

白雲立案偵查

2015年02月0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山西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白雲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5] 

白雲開庭審理

2016年5月10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統戰部部長白雲受賄一案。
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雲利用其擔任中共呂梁地委副書記,中共呂梁市委副書記,陽泉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陽泉市委書記,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搬遷改制、職務調整晉升、工程承接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華通路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國瑞(另案處理)、中共平定縣委原書記王銀旺(另案處理)等17家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81萬餘元。
白雲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擇期宣判。 [6] 

白雲法院宣判

2016年10月19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統戰部長白雲受賄案,對被告人白雲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白雲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雲先後利用擔任呂梁地委副書記、呂梁市委副書記、陽泉市委副書記、陽泉市人民政府市長、陽泉市委書記、山西省委常委、統戰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改制、承攬工程、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81.83015萬元。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白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白雲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