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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銀市人民政府

鎖定
白銀市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甘肅省白銀市的國家行政機關。
白銀地處黃河上游、甘肅中部,因礦得名、因企設市,是全國唯一以貴金屬命名的城市。明朝洪武年間,官方在此設立辦礦機構“白銀廠”。1956年震驚世界的白銀礦山大爆破,拉開了有色金屬資源開發的序幕,白銀在一片戈壁荒灘上建市。1958年升格為地級市,1963年撤銷,1985年恢復建市。現轄白銀、平川兩區和會寧、靖遠、景泰三縣,區域總面積2.12萬平方公里,總人口181.2萬人。 [1] 
中文名
白銀市人民政府
性    質
國家行政機關
行政級別
地級市
市    長
張旭晨

白銀市人民政府內設機構

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白銀市科學技術局
白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白銀市民政局
白銀市財政局
白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白銀市自然資源局
白銀市生態環境局
白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白銀市交通運輸局
白銀市水務局
白銀市商務局
白銀市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局
白銀市衞生健康委員會
白銀市應急管理局
白銀市林業和草原局
白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白銀市體育局
白銀市統計局
白銀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白銀市扶貧開發辦公室
白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白銀市政府金融辦

白銀市人民政府建制沿革

白銀是河西走廊的門户,自古以來是異域與中原民族碰撞交融的前沿地帶。夏、商、西周時期為羌戎所居,春秋戰國時期,先後為月氏、匈奴佔據。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後,在沿河築城44座,部分位於白銀境內。漢朝設有鸇陰、祖厲、媪圍3縣,為境內建縣之始。三國時隸屬曹魏之武威郡。南北朝時,為鮮卑等族所居,西魏始設會州。隋朝統一後,設置了會寧防,後又相繼改為會寧鎮、會寧郡,轄涼川縣、烏蘭縣。唐高祖武德年間,改會寧郡為西會州,改涼川縣為會寧縣;貞觀年間,會州“以足食故,更名粟州”,有“天下稱富庶者無如隴右”之記載。唐朝中後期,為吐蕃、西夏攻佔。宋神宗元豐年間,再置會州,轄敷文縣。之後,又為金統轄,設會州,轄西寧縣、保川縣。元朝時,屬甘肅行省永昌路轄。明初先後設靖虜衞、會寧縣,黃河以西為蒙古部落所居,明神宗萬曆二十六年歸於明朝版圖。清初設靖遠、會寧二縣,屬鞏昌府轄,並設有兩個分縣,即皋蘭縣紅水分縣、海城縣打拉池分縣。民國時期,撤銷打拉池分縣,改紅水分縣為景泰縣,境內設會寧、靖遠、景泰3縣。新中國成立後,會寧、靖遠屬定西地區管轄,景泰屬武威地區管轄。隨着有色金屬資源的大規模開發,1956年,白銀成立縣級市,下轄第一至第六6個街道辦事處。1958年升格為地級市,轄皋蘭縣、景泰縣、靖遠縣、白銀市郊區。1963年撤銷白銀市,靖遠縣劃歸原定西地區,景泰縣仍隸武威地區,白銀區、皋蘭縣隸屬蘭州市。1985年恢復建市,轄會寧、靖遠、景泰3縣和白銀、平川2區。

白銀市人民政府現任領導

張延保:中共白銀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市長 [7-8]  [15] 
劉長發: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9] 
馮漢頲:市政府副市長 [10] 
王遲:市政府副市長 [11] 
葛永宏:市政府副市長 [6]  [12]  [16] 
李敏娜(女):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13] 
郝鋼: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 [18] 
潘新:副市長 [19] 
楊永強:市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市政府辦公室黨組書記 [4]  [14]  [17] 

白銀市人民政府職務任免

白銀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於2021年8月5日決定:接受張旭晨因工作變動辭去白銀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的請求,報白銀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2] 
接受徐世林因工作變動辭去白銀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的請求,報白銀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2] 
決定任命張延保為白銀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理市長。 [2] 
2021年12月10下午,白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選舉張延保為白銀市人民政府市長;選舉杜健棠、唐生、朱利民、賈志升、劉長發、馮漢頲為白銀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3] 

白銀市人民政府行政區劃

地名
駐地
人民路街道
興平路街道

白銀市人民政府社會事件

甘肅省市場監管局糾正白銀市人民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1年9月16日,甘肅省市場監管局對白銀市人民政府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12年2月28日,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城鎮職工參加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意見的通知》,該文件規定:“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託某保險公司白銀分公司承辦,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作為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人具體管理,市、縣區人壽保險公司負責本險種的簽單投保、參保人員變更、案件受理及賠付等工作;市、縣區社會保險局負責保險費用的代扣代繳工作”。
甘肅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限定白銀市城鎮職工購買其指定的保險經營者提供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業保險經營者參與當地相關市場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利,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認識到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整改,消除不良影響。2021年12月24日,當事人印發《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廢止文件的通知》,廢止了《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城鎮職工參加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意見的通知》,並建立長效機制,在今後出台凡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過程中認真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嚴格履行審查程序。 [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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