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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恩培

鎖定
白恩培,男,漢族,1946年9月生,陝西清澗人,大學學歷,工程師,197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0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雲南省委書記。 [14] 
2016年10月9日,因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14] 
中文名
白恩培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陝西清澗
出生日期
1946年9月
畢業院校
西北工業大學

白恩培人物履歷

1965.08——1970.08,在西北工業大學航海設備與自動控制系學習
1970.08——1972.04,在陝西省軍區獨立師農場勞動鍛鍊
1972.04——1974.11,陝西省延安柴油機廠車間調度員、技術員
1974.11——1981.12,陝西省延安柴油機廠革委會副主任、副廠長
1981.12——1983.02,陝西省延安柴油機廠廠長、黨委副書記
1983.02——1983.09,陝西省延安捲煙廠黨委副書記、廠長
1983.09——1985.07,陝西省延安地委副書記
1985.07——1990.05,陝西省延安地委書記(其間:1987.09——1988.07在中央黨校培訓部學習)
1990.05——1992.03,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1992.03——1993.08,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書記兼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部長
1993.08——1997.02,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書記(其中:1994年12月當選為第六屆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區委副書記)
1997.02——1997.04,青海省委副書記
1997.04——1998.01,青海省委副書記、代省長(其中:1997年4月在青海省人大八屆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當選為青海省副省長、代省長)
1998.01——1999.08,青海省委副書記、省長
1999.06——2000.01,青海省委書記
2000.01——2001.10,青海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省軍區黨委第一書記
2001.10——2003.01,雲南省委書記
2003.01——2011.08,雲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省軍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1.08——2014.11,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1-2]  [14] 
中共第十三、十四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五屆、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 [3] 

白恩培人物事件

白恩培涉嫌違紀

2014年08月29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十二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白恩培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4] 

白恩培免去職務

2014年09月03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白恩培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5] 

白恩培罷免代表

2014年09月26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決定罷免白恩培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6] 
2014年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依照代表法的規定,白恩培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終止;依照選舉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其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務相應撤銷。 [7-8] 

白恩培雙開處分

2015年01月,中共中央紀委對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雲南省委原書記白恩培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白恩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鉅額賄賂。白恩培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白恩培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8] 

白恩培立案偵查

2015年01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中共雲南省委原書記白恩培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9] 

白恩培提起公訴

2016年2月,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南省安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安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10]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白恩培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白恩培,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安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恩培利用其擔任中共青海省委書記、中共雲南省委書記、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被告人白恩培及其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不能説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0] 

白恩培當庭認罪

2016年6月16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白恩培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白恩培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11] 

白恩培法院判決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白恩培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2]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恩培先後利用擔任青海省委書記、雲南省委書記、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獲取礦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46764511億元。白恩培還有鉅額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説明來源。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白恩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白恩培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説明來源,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併罰。 [12] 
其中,白恩培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2] 
同時,根據白恩培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12]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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