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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向羣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黨組成員)

鎖定
白向羣,男,蒙古族,1962年9月生,遼寧北票人,1984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7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經濟學博士。曾任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黨組成員。 [1] 
2019年10月24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白向羣受賄、貪污、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二百五十萬元。白向羣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2] 
中文名
白向羣
國    籍
中國
民    族
蒙古族
籍    貫
遼寧北票
出生日期
1962年9月
畢業院校
中國人民大學 [1] 

白向羣人物履歷

1980.09——1984.07,內蒙古民族師範學院物理系物理專業學習;
1984.07——1984.11,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市教育局幹部;
1984.11——1993.02,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市教育局團委書記、黨辦主任、成人招生辦公室主任、秘書科科長(其間:1988.05——1989.10,掛職任內蒙古自治區巴林右旗羊場鄉黨委副書記);
1993.02——1994.06,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市團委副書記;
1994.06——1996.08,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市團委書記;
1996.08——2000.09,內蒙古自治區團委副書記、黨組成員(其間:1996.12——1998.11,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經濟系市場經濟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
2000.09——2003.03,內蒙古自治區團委書記、黨組書記;
2003.03——2008.02,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 2003.09——2006.07,在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政治經濟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經濟學博士學位;2006.05——2007.04,掛職任三峽總公司長江三峽旅遊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2008.02——2011.02,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書記;
2011.02——2012.05,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委書記;
2012.05——2018.05,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黨組成員。

白向羣擔任職務

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三屆內蒙古自治區人大代表,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委員。 [1]  [3-4] 

白向羣人物事件

白向羣違紀被查

2018年4月2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白向羣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白向羣免去職務

2018年5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白向羣的內蒙古自治區副主席職務。 [5] 

白向羣辭去代表

2018年5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巴彥淖爾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白向羣辭去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白向羣的代表資格終止。 [3] 

白向羣依法雙開

2018年10月1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白向羣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白向羣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遊安排並收受貴重禮品;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説明問題,長期賣官鬻爵,嚴重破壞當地政治生態;違反廉潔紀律,大肆收受禮品禮金,違規經商辦企業,在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違規發放、領取津貼補貼;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
白向羣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私慾極度膨脹,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甘於被“圍獵”,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氣,貪得無厭、腐化墮落,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是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的典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白向羣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6] 

白向羣依法逮捕

2018年10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白向羣涉嫌受賄、貪污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對白向羣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7] 

白向羣提起公訴

2018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羣涉嫌受賄、貪污、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遼寧省公安廳立案調查、偵查。調查、偵查終結後,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移送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白向羣利用擔任共青團內蒙古自治區委書記,中共烏海市委副書記、烏海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烏海市委書記,中共錫林郭勒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利用擔任中共烏海市委書記、中共錫林郭勒盟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鉅額公共財物;非法獲取證券內幕信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相關股票,泄露該信息,明示、暗示他人從事內幕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 

白向羣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2019年1月31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羣受賄、貪污、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一案。
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9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向羣利用擔任共青團內蒙古自治區委書記,中共烏海市委副書記、烏海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烏海市委書記,中共錫林郭勒盟委書記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配置煤炭資源、開發地產項目、承攬建築工程和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515萬餘元;2008年至2012年,白向羣利用擔任中共烏海市委書記、中共錫林郭勒盟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先後5次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12萬餘元;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白向羣從相關股票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處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指使他人買入上述股票,累計成交金額共計人民幣4256萬餘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717萬餘元;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上述股票,累計成交金額共計人民幣4308萬餘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4052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白向羣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白向羣還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絕不上訴。全國、遼寧省、大連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羣眾5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9] 

白向羣一審宣判

2019年10月24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羣受賄、貪污、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認定被告人白向羣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二百五十萬元;對白向羣受賄所得財物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貪污所得財物依法返還被害單位。白向羣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向羣利用擔任共青團內蒙古自治區委書記,中共烏海市委副書記、烏海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烏海市委書記,中共錫林郭勒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配置煤炭資源、開發地產項目、承攬建設工程、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索取、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515萬餘元,其中索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65萬餘元。
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白向羣利用擔任中共烏海市委書記、錫林郭勒盟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先後5次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12萬餘元。
2010年10月初、2011年8月及2015年2月,被告人白向羣從相關股票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處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白向羣籌措資金並指使他人用多個親友賬户買入上述股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買入該股票,累計成交金額共計人民幣4256萬餘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717萬餘元;泄露上述內幕信息給他人,導致他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上述股票,累計成交金額共計人民幣4308萬餘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4052萬餘元。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白向羣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均應依法懲處。白向羣多次索賄,數額特別巨大,多次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鑑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部分貪污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貪污贓款、贓物已經全部予以追繳,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違法所得已絕大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的減輕或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0]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