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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人
鎖定
發明人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
確定發明人具有重大法律意義,它是確定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資格的基本依據。只有對發明創造付出了創造性腦力勞動的人才能被認為發明人。
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對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能被認為是發明人。一般而言,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屬於發明人。當發明人將其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給他人,或者因職務發明、委託發明,其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為單位、委託人、權利受讓人享有時,無論誰享有專利權,發明人的署名權不因此而被剝奪、轉讓的,發明人有權在專利證上註明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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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發明人
- 外文名
- inventor originator
- 特 指
- 創造實質物貢獻的人
- 特 點
- 受專利保護法保護
- 權 利
- 署名權
發明人分類
發明人
專利法規定,在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中,對發明創造具體實質性特點做出貢獻的人稱為發明人。發明人為自然人。
設計人
非發明人或設計人
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性工作的人員,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設計人。
發明人申請
發明人應當是個人,請求書中不得填寫單位或者集體,例如不得寫成“××課題組” 等。發明人應當使用本人真實姓名,不得使用筆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多個發明人的,應當自左向右順序填寫。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改正請求書中所填寫的發明人姓名的,應當提交補正書、當事人的聲明及相應的證明文件。
發明人權利
署名權:發明人可以請求專利局不公佈其姓名。提出專利申請時請求不公佈發明人姓名的,應當在請求書“發明人” 一欄所填寫的相應發明人後面註明“ (不公佈姓名)”。不公佈姓名的請求提出之後,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專利局在專利公報、專利申請單行本、專利單行本以及專利證書中均不公佈其姓名,並在相應位置註明“請求不公佈姓名” 字樣,發明人也不得再請求重新公佈其姓名。提出專利申請後請求不公佈發明人姓名的,應當提交由發明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書面聲明,但是專利申請進入公佈準備後才提出該請求的,視為未提出請求,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外國發明人中文譯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縮寫字母,姓和名之間用圓點分開,圓點置於中間位置,例如M·瓊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