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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中國家債務

鎖定
發展中國家債務,20世紀60年代以來,發展中國家外債迅速增長,嚴重阻礙了經濟發展,也影響國際金融制度的穩定。 [1] 
中文名
發展中國家債務
所屬領域
金融
歷史沿革
1974年聯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要求國際社會採取適當的緊急措施,減輕發展中國家在苛刻條件下欠下的外債重擔對發展造成的不良後果。
1975年聯合國大會第七屆特別會議要求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需要,研究減輕債務負擔的辦法。在審議過程中,發展中國家要求發達國家免除最不發達國家的官方債務,減輕困難較大國家的還本付息負擔,延長債務償還期,並提出了全面減輕或重新安排發展中國家債務的總體解決辦法。但一些主要債權國只同意對有關債務國的困難予以單獨考慮解決,反對通過多邊談判總體解決。
1978年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召開第九屆特別理事會,債權國同意設法調整過去的雙邊官方發展援助條件,或採取其他類似措施作為增加官方發展援助淨流動量的手段。
1980年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理事會第21屆會議又通過了有關發展中國家債務問題的第222號決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出要建立一種“破產保護”的國際金融機制,讓那些負債累累的國家得以申請“破產保護”,而債權國通過對債務國的債務重組,使債務國能儘快走出危機,儘快開始償還債務。但這一方案對許多國家將面臨主權讓渡的挑戰。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