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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物權
鎖定
登記物權指物權的取得、喪失及變更須經國家專門機關登記才能產生相應效力的物權。
- 中文名
- 登記物權
- 出 處
- 物權法教程(第2版)
登記物權登記標準
1.登記物權。物權的變動須經登記者,為登記物權。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原則上須登記生效,故不動產物權為登記物權。
2.不登記物權。物權的變動無須登記,只須交付(移轉標的物的佔有)即發生效力者,為不登記物權。動產物權的變動一般無需登記,動產物權通常為不登記物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登記物權區分意義
我國《物權法》第6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依據我國物權法,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動產物權的成立和變動須登記,動產物權的成立和變動無須登記。因此,區分登記物權和不登記物權的意義在於,登記物權的權利變動依登記而生效,不登記物權的權利變動依交付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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