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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失業率

鎖定
“登記失業率”,是指在報告期末城鎮登記失業人數佔期末城鎮從業人員總數與期末實有城鎮登記失業人數之和的比重。分子是登記的失業人數,分母是從業的人數與登記失業人數之和。在城鎮單位從業人員中,不包括使用的農村勞動力、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港澳台及外方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是指有非農業户口,在一定的勞動年齡內(16歲以上及男50歲以下、女45歲以下),有勞動能力,無業而要求就業,並在當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的人員。
中文名
登記失業率
外文名
registered unemployment rate

登記失業率發展歷程

我國於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建立登記失業制度,所有的城鎮無業者都必須到政府勞動部門去登記。由於當時還處於計劃經濟體制下,故將其稱為“待業登記”。
1994年黨的十四大提出要從計劃經濟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勞動用工制度發生重大變化,政府不再統一分配和安置就業,企業和勞動者開始進行雙向選擇。於是,1994年後將“待業登記”更名為“失業登記”。“城鎮登記失業率”的概念也由此開始。
在國家統計局這次發佈調查失業率之前,我國發布和使用的都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計的登記失業率。改革開放初期,由於計劃招工、商品糧配給和嚴格的户籍管理,實行城鄉隔離,登記失業率對國家判斷城鎮勞動力市場的狀況,特別是開展失業保險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着我國勞動力市場改革推進,登記失業率對我國勞動力市場反映不全面、不敏感的弊端日益突出。
2005年,我國正式建立了全國勞動力調查制度,開始按照國際通行做法組織開展勞動力調查,進行調查失業率統計 [2] 

登記失業率重要概念

登記失業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失業人員在就業服務機構登記的行政記錄計算而來。
登記失業率中使用的就業人員指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扣除使用的農村勞動力、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港澳台及外方人員)、城鎮單位的不在崗職工、城鎮私營業主、個體户主、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就業人員之和;失業人員指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並在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的城鎮常住人員。
登記失業人員統計範圍是勞動年齡(年滿16週歲(含)至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內的常住人口 [1] 

登記失業率與調查失業率的區別

調查失業率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登記失業率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統計方法不同。調查失業率由統計部門通過勞動力調查,採取調查員入户訪問的方式獲取就業失業信息;登記失業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失業人員在就業服務機構登記的行政記錄計算而來。
二是就業失業定義不同。調查失業率中使用的就業失業人員定義採用國際勞工組織推薦的國際標準,就業人員指為取得收入,在調查周內工作1小時以上的人員,或由於休假等原因在職未上班的人員;失業人員指當前無工作,正在努力尋找工作,有合適的工作後能夠馬上開始工作的人。登記失業率中使用的就業人員指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扣除使用的農村勞動力、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港澳台及外方人員)、城鎮單位的不在崗職工、城鎮私營業主、個體户主、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就業人員之和;失業人員指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並在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的城鎮常住人員。
三是統計範圍不同,調查失業人員統計範圍是16週歲及以上常住人口,不考慮其户籍所在地和類型;而登記失業人員統計範圍是勞動年齡(年滿16週歲(含)至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內的常住人口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