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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監測

鎖定
疫情監測是指在傳染病發生時,在人、動物或植物中進行的傳染病疫情的監測。
中文名
疫情監測
外文名
The epidemic monitoring
頒    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範    圍
在人、動物或植物中進行

疫情監測人類疫情監測

在人類傳染病疫情監測方面,中國先後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衞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非典”疫情監測報告實施方案》及《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等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中國力爭用三年的時間,基本建立起覆蓋城鄉、功能完善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和醫療救治體系。中國十分重視疫情監測,設有報告制度,將有關工作納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軌道。
中國人類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的原則是:堅持依法管理,分級負責,快速準確,安全高效。在機構職責劃分方面,衞生部對全國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嚴格規定了報告時限,如對於《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甲類傳染病、“非典”和某些乙類傳染病的病人、病原攜帶者或疑似病人,要求城鎮在2小時以內、農村在6小時內通過監測信息網絡系統向上級報告。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各自責任範圍內的疫情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工作,縣級以上的醫療衞生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已實現了計算機網絡直報。中國規定,接到報告的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判定性質,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此外,中國對疫情信息管理、疫情現場調查等方面也都有嚴格的規定。

疫情監測動物疫情監測

中國幅員遼闊,動物飼養量大,飼養水平參差不齊,動物疫情監控難度大。為做好動物疫情監控工作,中國政府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部分動物疫病防檢方面的技術規範,建立了各級國家動物檢、防疫體系。為進一步科學、全面、準確地開展動物疫情測報工作,2002年,中國頒佈了《國家動物疫情測報體系管理規範》,對動物疫情監測對象、方式、報告、管理等都做了嚴格規定。中國已基本建成完整的動物疫情監測體系,其中主要包括:
國家疫情直報系統。省級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地方動物疫情測報站、邊境動物疫情測報站負責監測動物疫情,一旦發現疫情,直接向國家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報告。
國家疫情層級報告系統。各地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動物疫情監測工作,發現疫情後,由縣、鄉逐級上報到國家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
動物疫情專業實驗室報告系統。國家參考實驗室、區域性專業實驗室以及科研院校的動物疫病專業實驗室協助收集動物疫情信息,一旦發現疫情信息,直接向農業部和國家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報告。

疫情監測植物疫情監測

中國是農業生產大國,為了加強對農業植物疫情的防治,中國先後頒佈實施了《植物檢疫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植物檢疫危險性病、蟲、雜草名錄》等法律法規,並制定了一系列的疫情監測標準。同時,中國政府正準備將《國際植物保護公約》中的《監視準則》、《確定某一地區的有害生物狀況》、《有害生物報告》等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轉化為國內標準。
為了保護農業生產安全,降低有害生物對農業生產造成的危害,促進農產品貿易,保證人民生活和身體健康,中國政府建立起了一套從中央到地方的完整的植物疫情調查、監測和控制機制,多次組織進行全國農林植物有害生物疫情普查工作,有效地控制了檢疫性有害生物的傳播和蔓延。

疫情監測建議

(一)疫情監測通過及時發現、分析、報告、公佈疫情有關信息,使有關人員能儘快瞭解情況,及早制定主動監測方案,採取防範措施並對疫情做出迅速反應,也有利於科研人員明確工作重點和研究方向。疫情監測的根本目的是預防和控制疾病的流行,同時對防範生物恐怖襲擊也具有重要意義。
(二)各國疫情監測機制是全球疫情監測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球化不斷髮展的今天,各國建立健全並不斷完善自身疫情監測機制,對於加強全球應對傳染病疫情的能力也具有重要意義。
就疫情監測機制而言,法律法規是依據、人員和機構是基礎、資金和技術是保證。各國可以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建立切實有效的疫情監測機制,從而加強本國應對傳染病疫情的能力,造福本國人民。
(三)國際社會應積極開展和不斷深化在疫情監測領域的合作。應繼續保持、加強和完善疫情及防治措施通報機制,及時通報疫情,加強彼此磋商、協調和信息交流;繼續加強技術合作與人員交流,相互分享防治經驗和研究結果;有能力的國家應在平等、協作、互相尊重的基礎上,通過技術交流、人員培訓、資金支助、國際及地區性研討會等形式,向其他國家提供幫助。
(四)締約國應積極開展與相關國際組織的合作。多年來,世界衞生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國際獸疫局等政府間國際組織在疫情監測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締約國可繼續加強與上述國際組織的協作,充分利用它們現有的資源和成果。締約國可在世界衞生組織、國際獸疫局等相關標準的基礎上,討論制定符合本國實際的疫情監測標準和最佳操作規範。上述國際組織可向執行有關標準和規範有實際困難的國家提供技術、資金、信息等方面的幫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