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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訴訟權利

鎖定
當事人訴訟權利是當事人依法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1)刑事訴訟:自訴人有權撤訴、請求調解及和解;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自行和解、請求調解和提起反訴等;公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委託律師代為辯護、有權申請回避、有權補正法庭筆錄、提起上訴和申訴等;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也依法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2)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請求調解、自動和解、進行辯論、上訴和申訴等。(3)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範圍及享有的訴訟權利同(2)相似。但因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及和解制度,所以行政訴訟的當事人不能請求調解和自行和解。 [1] 
中文名
當事人訴訟權利
權    利
申請回避權、瞭解權
提    出
某些訴訟請求
申    請
保全或先與執行權
在訴訟中,當事人享有以下權利:申請回避權、瞭解權、參加訴訟活動和庭審活動的權利、委託代理權、答辯權、在訴訟中提出某些訴訟請求、陳述權、質證權、提出異議權、申請保全或先與執行權、上訴權和撤回上訴權、申訴權、申請執行權、改變被訴行為權(此項權利屬於被告專有)、撤回起訴權(此項權利屬於原告專有)。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