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留置權條款

鎖定
留置權條款是提單背面的印定條款之一。其內容為運送人為保證獲得應收運費及其他費用,必要時得按比例留置貨物以抵償。 [1] 
中文名
留置權條款
外文名
Lien clause
航次租船合同條款,給與船東留置貨物的權利,即控制貨物直到所欠的運費、空(虧)艙費或滯期費付清。該條款通常與終止條款結合一起,免除租船人在貨物起運以後的一切合同義務。
參考資料
  • 1.    韓雙林,馬秀巖.證券投資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