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申請回避權

鎖定
申請回避權是訴訟當事人享有的一項權利。在訴訟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或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中文名
申請回避權
外文名
Application for avoidance
來    源
程序法(訴訟法)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當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當事人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不直接享有申請回避權,需要當事人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