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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誡罰

鎖定
申誡罰是行政處罰的一種。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規範的相對人給予的譴責和警戒。主要形式為警告和通報批評。警告主要用於情節輕微或未構成實際危害後果的違法性行為,其作為一種正式的處罰形式,必須是要式行為,即由作出處罰的機關製作書面裁決。通報批評適用於具有較大危害的違法行為。申誡罰是對相對人精神上的懲戒,影響相對人的聲譽而不涉及其他實體權利,其目的在於引起違法者精神上的警惕,以避免其再犯。對申誡罰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 
中文名
申誡罰
別    名
聲譽罰或精神罰
屬    性
行政處罰
主要形式
警告、通報批評
主要內容
(1)警告。它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者實施的一種書面形式的譴責和告誡。警告是行政處罰中最輕的一種。適用於情節輕微或未構成實際危害結果的違法行為。它既具有教育性質義具有制裁性性質。目的是向違法者發生警戒,避免其再犯。
(2)通報批評。是行政機關以公開、公佈的方式,使被處罰人的名譽權受到損害,既制裁、教育違法者,又可廣泛教育他人的一種行政處罰形式。通報批評比警告的適用範圍廣、影響大,對被處罰人的榮譽或信譽造成損害。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