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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維辰

鎖定
申維辰,男,漢族,1956年5月生,山西省潞城市人,畢業於山西大學,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學碩士學位,197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9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中國科協常務副主席、黨組書記、書記處第一書記。
2016年10月11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申維辰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申維辰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 
中文名
申維辰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西省潞城市
出生日期
1956年5月
畢業院校
山西大學 [2] 

申維辰人物履歷

1969.08——1972.04,潞城縣黃池鄉政府電話員;
1972.04——1975.12,山西大學體育系學習;
1975.12——1983.04,潞城縣總工會幹事,縣委辦公室幹事,城關公社黨委副書記、革委會主任,縣委辦公室副主任;
1983.04——1983.11,中共潞城縣委常委、紀委副書記;
1983.11——1984.06,共青團晉東南地委書記;
1984.06——1988.11,共青團山西省委副書記;
1988.11——1989.00,山西省體委副主任、黨組副書記(主持工作);
1989.00——1994.00,山西省體委主任、黨組書記;
1994.00——1995.02,中共晉中地委副書記(正地級);
1995.02——1998.04,中共晉中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
1998.04——2000.05,中共晉中地委書記;
2000.05——2000.09,中共晉中市委書記;
2000.09——2001.10,中共山西省委宣傳部長;
2001.10——2006.01,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6.01——2010.09,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
2010.09——2013.04,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2011年1月起兼任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副主席);
2013.04——2013.06,中國科協黨組書記;
2013.06——2014.04 ,中國科協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書記處第一書記。

申維辰擔任職務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8]  。曾兼任中國政研會常務副會長,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成員。 [2] 

申維辰人物事件

申維辰涉嫌違紀

2014年4月12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中國科協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申維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申維辰免去職務

2014年4月17日,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中國科協黨組書記、副主席、書記處第一書記申維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序辦理。 [3] 

申維辰依法雙開

2014年12月22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十八屆中央紀委委員、中國科協原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申維辰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申維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鉅額賄賂;收受禮金;與他人通姦。
申維辰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申維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於2015年1月12日至14日在北京舉行,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申維辰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前作出的給予申維辰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4] 

申維辰立案偵查

2014年12月22日,據最高檢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原黨組書記、原常務副主席申維辰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5] 

申維辰開庭審理

2016年1月18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原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書記處第一書記申維辰受賄一案。
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2年至2014年,被告人申維辰利用擔任山西省體育運動委員會主任、中共晉中地委書記、中共晉中市委書記、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宣傳部長、中共太原市委書記、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幹部職務晉升或崗位調整等事宜上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541萬餘元,應以受賄罪追究申維辰的刑事責任。
申維辰當庭認罪悔罪。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擇期宣判。 [6] 

申維辰公開宣判

2016年10月11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原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申維辰受賄案,對被告人申維辰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申維辰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 
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14年,被告人申維辰先後利用擔任山西省體育運動委員會主任,晉中地委書記,晉中市委書記,山西省委常委、宣傳部長,太原市委書記,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崗位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541.965936萬元。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申維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申維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