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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亭

鎖定
申明亭是明清兩代在各方用以張貼榜文、“申明教化”而建的亭子。明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二月命內外府州縣及鄉之里社皆立申明亭,凡境內民人有犯者,書其過,明榜於亭上,使人心知懼而不敢為惡。洪武十五年,對申明亭在實行中的弊病進行了改革,規定除十惡、奸盜、詐偽、幹名犯義、傷風敗俗以及犯賊至徒者外,不再在申明亭公佈,“以開良民自新之路”。明清律對申明亭皆嚴加保護。《明律·刑律·雜犯篇》規定:“凡拆毀申明亭房屋及毀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清律亦同。 [1] 
中文名
申明亭
所處時代
明朝
創建時間
洪武五年

申明亭歷史沿革

明太祖朱元璋於洪武五年(1372)創建的讀法、明理、彰善抑惡、剖決爭訟小事、輔弼刑治之所。設申明亭處,也必設旌善亭,亭上書寫善人善事、惡人惡事,以示懲勸。城鄉各坊裏廂,都例置二亭。縣治之有圖者,也多半標明二亭的所在。每裏推選一年高有德之人掌其事,曰老人,里長襄助。其初,老人世襲,不輪充。老人之職,酷似秦漢鄉官中的三老,掌教化。他定期向裏中編户宣讀並講解《大誥》、《大明律》、《教民榜》,使全里人户知法畏法,不敢犯法。可能同時還宣講“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弟,各安生理,毋作非為”等《聖諭》六事。並講説《宣諭》。明朝祖制,每月朔旦文書房請旨傳《宣諭》一道,教諭百姓於各月應做的事,由順天府發出,以達於天下。如六月百姓應繳夏税,《宣諭》即提醒眾人須“各守本分,納糧當差”。除執掌教化外,老人還剖斷裏中人户爭訟之事。照明太祖制度的《教民榜》,“民間户婚田土鬥毆相爭一切小事,不許輒便告官,務要經由本管裏甲老人理斷”。不經由里老理斷的,不問虛實,先將告狀人杖斷六十,仍然發回里老去評理。因為老人的任務是行教化,理詞訟,宣講皇上的聖旨或諭旨,所以地方上的官員、坊裏的百姓,都隆禮以待,尊為“方巾御史”。
簡單地説就是:明初,各地各鄉設立“申明亭”,由本鄉人推舉公直老人並報官備案,民間糾紛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調解。調解不能和息的,再向官府起訴。是我國古代民間調解制度的一種。
但是,這種權力迅速被地主階層所掌握,成為地主階層控制鄉鎮權力的工具。

申明亭申明亭之制

申明亭之制行用既久,逐漸出現種種弊端,其表現是地方官翫忽職守,亭宇不修,善惡不書,剝克老人如賤役;里老也不自尊重,以權謀私,甚至貪圖酒食賄賂,公道不昭,貞邪莫辨,妄張威福,顛倒是非,亭宇與職掌敗隳。後來雖有忠於職守的知縣,如嘉靖年間淳安縣知縣海瑞、隆慶萬曆之際惠安縣知縣葉春及等曾曉諭老人,復建申明、旌善二亭,但人亡政息,終無補救。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